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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昆明7月11日电:(记者吴江南、人民法院报记者官晋东报道)今天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依法纠正一起在当地影响较大的错案,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显属无辜被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 原审上诉人杜培武,男,1967年5月17日生,原系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昆明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昆明市中级法院于1999年2月5日作出(1998)昆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云南高院1999年10月20日作出(1999)云高刑一终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新的证据,云南高院又于今年7月4日作出(2000)云高刑监字第17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妻子王晓湘与公安干警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伺机报复。1998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杜培武约二王见面后,同乘一辆昌河牌微型车到玉龙湾玩。途中杜培武骗得王俊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于云OA0455牌照的昌河牌微型车中排座位上,后连车带尸体又抛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出示的如下证据证实:有从载有被害人尸体的昌河牌微型车离合器、油门踏板上提取遗留足迹泥土气味,经警犬鉴别与杜培武所穿袜子气味同一,证明杜驾驶过该车;从该车刹车踏板上、下以及胶皮垫下提取的泥土,经鉴定与杜培武所穿警式衬衣领左端,右上衣和口袋内提取的一张100元票面人民币上粘附的泥土以及公安学校、射击场上的泥土均为同一,证实杜曾驾驶该车到过公安学校射击场;在杜培武的警式衬衣右手袖口处检出军用枪支射击后附着的火药残留物质,证实杜曾穿此衬衣使用过枪支射击的事实;杜培武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供认犯罪,且有亲笔所写供词,并对现场作过指认。 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杜培武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充分、真实,杜培武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1999年2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杜培武以其没有杀人,也不知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关系,原有罪供述是在被刑讯逼供下作的假供述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也以本案无证据证实杜培武知道二王有奸情,杀人动机不清,有关证据来源不清,取证违法,杜无作案时间等为由,进行二审辩护。 1999年10月,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杜培武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够充分,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在量刑时应予注意。据此,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云南高院现经再审查明:被害人王晓湘、王俊波于1998年4月20日19时许被枪杀于昌河牌微型车内的事实,已有由公安机关提供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新的证据证明非杜培武所为。原审判决认定杜培武犯罪的证据已不能成立。 据了解,目前,云南有关政法部门正在总结造成这一错案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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