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房子卖出就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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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7月09日05:19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廖厚才)围绕一套百余平方米的住房,陈女士和铁道部已打了两年官司。本报4月13日曾作了《一套住房两年官司》的报道。陈女士经过一审、二审的败诉后,日前在北京一中院得到了再审的最终判决:铁道部继续履行售房行为。
铁道部原基建总局副局长、享受副部级待遇的赵淘生前在西便门外承租了一套百余平方米的住房,属铁道部局级干部宿舍。1986年,赵淘与徐淑芹再婚,婚后夫妻居住该房。次年,铁道部决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徐提出购房申请,铁道部按优惠价于同年12月收取了其全额房价款2万余元及维修基金。当年9月21日,徐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立遗嘱决定所购住房由其女儿陈女士继承。3个月后,徐去世,生前未取得所购住房的产权证明。1998年2月,铁道部房改办发出通知:因徐去世留有房产纠纷问题,暂缓办理讼争房屋购房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同年6月,铁道部停止出售该房,并决定收房——与陈女士的官司随之开始。
1998年12月,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腾房交铁道部。不服此判决的陈女士上诉至一中院。1999年8月,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9月,陈女士向一中院提起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法、有效,确认遗赠公证及遗产继承合法、有效。
法院再审认为,徐淑芹生前申购所租住的房屋,已经铁道部根据有关政策同意,并全额收取了购房款,该行为应为有效。依据国家房改售房政策规定购房公民死亡后,所购房屋可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的精神,铁道部应当继续履行其售房行为。铁道部因继承问题提出异议而终止售房的行为及要求腾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与房改售房政策不符。原判支持其终止售房的行为及腾房请求失当,法院再审予以纠正,并依法判决铁道部继续履行售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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