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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一名男子,因医院误诊致死。其家属在与院方协商未果后,将医院告上法庭。 据介绍,死者叫刘大力,43岁,津南区小站镇人,生前在大港粮库做搬运工。1996年12月,因咳嗽、发烧,到大港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癌。1997年1月8日,进行了手术。出院休养时,病情却越来越重。3月16日,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对死亡原因存在疑问,要求市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结论为:死者实际患病为“肺结核”,不是“肺癌”。医生在手术时,又不慎误伤了右肺动脉。医生被迫将右侧全肺切除,刘大力在手术后,左肺又出现感染,导致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死亡。鉴定委员会最后认定:刘大力医疗问题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据介绍,死者妻子因受不起丧夫巨痛,精神已陷入崩溃。经安定医院诊断,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相”精神病。死者还有两个年幼上学的孩子。 大港医院医务科的负责人向本报介绍说,院方对鉴定报告结论表示认可。他同时承认,目前医学技术已非常先进,“肺结核”病应该能够治愈。但是,这位负责人提出,有证据证明,刘大力病前与其妻关系不好,曾长期分居。刘大力治病期间,其妻极少露面。因此,其妻所患精神病应与刘大力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并且,病人术后左肺感染致死,与家属照料不善也有一定关系。 据了解,刘大力的家属,已将大港医院告上法院,就死亡赔偿、子女抚育及精神病的治疗费用等,提出85万余元的巨额索赔。今年5月,一审法院判令医院向死者家属赔付16万余元。但是,家属方与医院方却均认为判决不公,均于近日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本报将就此作进一步跟踪报道。记者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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