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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香港消息:高等法院裁定一名投诉遭警务人员施以“十大酷刑”,导致身心受到伤害的一名男子获得胜诉。高院法官根据医生报告,相信其中二项殴打及虐待的指控成立,证明原诉人被拘留期间被殴伤,法官又认为涉案的三名警员及警长,事后制造假记录来掩饰事件,判政府须向原诉人赔偿港币38万元。 警察公共关系科发言人表示,尊重法庭的决定,至于会否对涉案的警务人员停职调查,或作出处分,发言人表示,会深入研究法官的判词,以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 原诉人陈国威,34岁,他在1995年1月1日,因为被警方怀疑牵涉串谋行劫及非法藏枪被捕,当晚被押返寓所搜查后,再被拘留于高街警署接受盘问,他声称于当日至同年1月3日期间,在高街警署内遭至少八名警员施以“十大酷刑”。 高院法官石辉裁决时指出,原诉人在高街警署接受盘问其间,遭到现已离职的一名督察,和以他为首的一队警员殴打,医生报告证明原诉人胸口遭拳打,双耳被人从后拍打,导致左耳耳膜受伤的罪名成立;但报告没有提及他的下体被捏伤,也没有证据显示,他被灌尿或水入鼻。 法官又指出,原诉人在1月2日早上往医院验伤,没有向医生投诉被警员殴打,等到第三天调往荔枝角羁留中心才和盘托出,相信原诉人此举是为免再受迫害。而涉案两名警员及一名警长的记事簿中,没有即时记录指原诉人自残身体受伤的情形,事后才补记录的做法,法官认为他们是受到上级的指使,以掩饰事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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