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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结婚50多年的老夫妻离婚后,其财产分割却难倒了执行法官。日前,记者从青羊区法院执行局了解到,因双方当事人都是高龄老人,且意见分歧较大,其财产又涉及到其他产权共有人,执行起来相当困难。 金婚夫妇突然离婚 据悉,吴某今年78岁,是某勘察设计院退休工程师,其前妻张某今年也已是75岁高龄。两人于1949年结婚并生育一子,后双方长期分居两地。1988年10月,吴某退休后回到成都。1995年8月和1996年8月,吴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称自己与张某的婚姻系解放前父母包办的,婚前双方根本不了解,且婚后因工作原因夫妻分居两地,缺乏共同的语言及感情交流,两人一团聚便要吵架。因此,坚决要求与张某离婚。而张某以双方共同生活了近50年为由不同意与吴某离婚。后经调解无效,法院于1997年8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将位于本市锦江区西沟头巷产权面积近40平方米的营业用房和暑袜北街一套10余平方米的营业房屋(产权共有人为张某某及儿子)中属于张某一半中的二分之一折价4万余元付给吴某;张某将君平街两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中的27.5万元付给吴某。 财产分割遇到麻烦 1997年11月,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前妻张某按法院判决偿还房款。法院立案后曾对张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除分割的两处营业用房外,张某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两处营业房的产权也是张某与其儿子共有。因此,法院决定给张某的儿子做工作,让他将属于他母亲的那一半买下来,由他支付给吴某4万多元房款。但是,吴某以法院对房屋估价过低为由,拒绝由张某的儿子支付,而要求将两处房屋拍卖后按比例进行分割。 据了解,由于两处房屋中大的一处已被拆迁,返迁协议尚未兑现;而另一处只有10余平方米,又涉及到共同财产,吴某要求拍卖,实际上不可能进行。为妥善处理好此事,法院也曾采取每月在张某的工资中扣450元的办法来还吴某的房款,但因张某年事已高,长年生病,其所在单位又不同意执行。 法官执法左右为难 “此案的特殊性是导致久拖未结的原因。”青羊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正权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都是高龄老人,因此本案不可能像普通执行案那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财产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我们认为让张某的儿子买下其母亲的一半财产,支付吴某这4万元房款是一种比较好的执行方式,但吴某对此并不同意,只要求拍卖。如果这种方式执行不了,我们将采取直接转产权的方式,即直接将张某的那部分产权转到吴某头上。” 与此同时,刘局长又提出,“这种方式也面临着一个问题,由于房屋不可能分成两部分,产权即便划给吴某后,房屋收益分配等又成了一个问题。当然,作为执行法官,我们可以不考虑这个问题,完全可以让吴某再就此起诉,但我们不想让一个将近80岁老人少一麻烦又添一个负担。”刘表示,虽然此案法院也面临着各方面的压力,他们仍将尽一切努力,尽快执结此案。(早报记者马天帅实习生吴诺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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