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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赵某20年前因受惊吓致残,竟是一朋友恶作剧所致。 1979年3月13日深夜12时,在双城工作的赵某下夜班后匆匆回家。当他路经一座独木桥时,猛然听见有人大喝一声,受惊吓失足跌落桥下,造成坐骨神经严重损伤,造成其下肢终身瘫痪,并失去了工作,生活十分艰难。由于案发当时正值深夜,公安机关反复侦查,始终无法确定侵害人是谁,赵某也一直无法得到赔偿。1999年3月3日,与赵某同村的村民张某在一次宴席上对别人说,他对不起自己以前的好朋友赵某,并说赵某的不幸是他造成的。赵某闻听此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3月5日传讯张某。张某认为此事已过去近20年,即使自己承认了,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于是张某承认那天晚上恶作剧是自己所为,并申辩说:当时,他只是想开开好朋友的玩笑。 本期话题:20年前被人惊吓致伤,20年后才知道侵害人是谁,能否要求赔偿? 律师解答(哈尔滨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茂林):从案例看,本案系伤害赔偿案件。《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赵某在20年前因不知道侵权人是谁,故无法提起诉讼,故此案诉讼时效应在中断20年后重新开始计算,此时起诉要求赔偿是有效的。因此,赵某伤害案可以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限。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赵某的一切经济损失。本报记者于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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