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你钱包的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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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6月21日18:04 钱江晚报
本报讯:江苏人李玉生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因为错误指认别人抢自己的钱包而被告上了法院;他更加没有想到,法院判决自己赔偿对方各项损失达2万余元。作为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被告,李玉生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1999年8月1日早上5点多,杭州莫干山路北大桥附近,个体户王春正忙着将汽车上的猪下脚等货搬到月亮路家禽水产市场的摊位里,忽然发现挂在腰间的掌中宝手机不见了,便急忙寻找,忽然,一人窜出来,一把将王春抓住并咬定王抢了他的钱包。此人便是江苏籍的驾驶员李玉生(李与王曾相识)。李称自己将长途车停在北大桥等待货主卸货时,睡在车上休息,并将钱包放在腿下,然后看见王春在车边绕了几圈后伸手将钱包抢走。在争执无果后,李玉生打110报警。后经拱墅区祥符派出所盘问侦查,终因证据不足于第二天将王春放回家。由于时值高温期,王春的那批价值11710元猪下脚腐败变质。王春认为李玉生的行为不仅造成自己货物受损,手机无法找回,更对自己人格、精神造成巨大伤害,于是一纸诉状将李玉生告至拱墅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李赔偿货物损失、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17010元,同时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拱墅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玉生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指认原告王春抢其钱包,致使原告经销的货物及名誉权受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原告手机丢失与本案无直接因果关系,要求被告赔偿理由不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玉生赔偿原告王春经销货物损失11710元,误工损失60元。精神损失10000元,共计人民币2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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