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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宁波6月18日电 (记者柴骥程、郑黎)宁波一名出租车司机接受酬金后才向乘客归还遗忘在车上的贵重物品,宁波市公管处对司机进行了处罚,司机却将公管处告上了法庭。这起事件日前在宁波引起了一场影响深远的大讨论。 今年3月中旬,俄罗斯商人阿立克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提电脑包遗忘在车上,包内除了大量贵重物品外,还有阿立克自己编写的电脑程序。由于司机没有开具车票,阿立克无从查找乘坐的出租车,只得通过电台、报纸登出悬赏广告寻找失物。几天后,出租车司机桂某来到阿立克住宿的酒店,一手交货,一手从阿立克手中得到了广告中许诺的8888元酬金。 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得知情况后,通过出租汽车协会找到了桂某。不仅要求桂某把钱退还给阿立克,而且暂扣了桂某的出租汽车上岗证。 可是,桂某却没有心甘情愿地接受处罚,一纸诉状把公管处告上了法庭。他在起诉状中称,乘客所支付的酬金是他合法所得,公管处将这笔酬金退给乘客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属于越权行政行为。另外,公管处暂扣他的上岗证是错误的违法行为。 在法庭上,宁波市公管处以桂某没有主动开具出租车车票作为主要依据,认为桂某违反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致使失主不得已采取悬赏的办法。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桂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公管处对他的处罚决定。 但是桂某的法律举动在宁波引起了巨大反响。一些律师认为,桂某是以法律的名义向道德挑战,因此主动为桂某免费辩护。更多的人认为,桂某的行为如同人们捡到东西后,失主给予一定酬金一样,双方你情我愿,何须公管处横插一杠。 是非是否难辨?法律和道德是否产生了矛盾?一件小事引起的一场思想大讨论摆在许多社会工作者面前。 这时,宁波市的许多法律工作者联合站了出来,他们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表意见。他们认为,依据《合同法》,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就规定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司机有义务保证乘客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司机也有义务把乘客的失物及时送还,不存在索取酬金是否合理的问题。因此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不能用泛道德化来模糊其中的界限。 法律界的人士还表示,《合同法》是一部新的法律,它牵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对这部法律的认识存在偏差,还会引发类似的许多争论,使人们产生许多思想误区。因此,加大《合同法》的宣传力度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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