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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消费者郑先生诉安徽人酒楼侵权一案。中央和省市12家新闻单位记者到庭旁听。 原告郑先生诉称,今年4月24日,他与朋友等一行4人到位于广州大道北天龙大酒店内的被告安徽人酒楼进餐,发现包厢内老鼠乱窜,有很多黑色的小虫子在菜上面飞来飞去,卫生状况极差,并且违规收取15%的服务费。结账后,郑先生及朋友出于善意,便向酒楼有关人员提出意见,希望对方能注意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释。但是,稍后进来的自称酒楼负责人的万某和林某,却对郑先生等人恶言相向,林某公然口出秽言,对郑及其朋友进行辱骂,并叫来了大批保安和工作人员,将包厢围住;万某当着众人的面打电话说:“某某,你马上给我派100个人来,我要放他们的血!”接着先后端起两杯茶水泼向郑的脸部和上身;被告方工作人员将茶杯摔在桌上,进行恐吓,郑的一只手被划得鲜血直流;被告工作人员还夺去原告等人手机摔在一边,喝令不准报警…… 原告认为,对第一被告安徽人酒楼的卫生状况、不合理的收费等问题提出意见,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第一被告不但不认真听取合理意见,反而对原告及其朋友进行人身暴力攻击和人格侮辱,禁止原告打电话报警并摔坏原告手机,非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并致原告受伤,已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原告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侮辱,精神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在第一被告出具的发票上加盖自己公章的第二被告天龙大酒店,应对赔偿负连带责任。 原告请求法庭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以及被损坏物品;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5万元;判令第二被告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当天开庭后,被告安徽人酒楼提出反诉,认为“被反诉人等一伙人吃惯霸王餐,因此,用餐完毕后,故意找岔子寻找借口拒绝支付餐费,……事发后,还颠倒事实,恶毒地策划了一系列所谓报道等活动,此恶劣行为严重打击及侵害安徽人酒楼与工作人员的巨大商誉、声誉,造成安徽人酒楼及其工作人员巨大的形象、经济和精神损失……”请求法庭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名誉损失费20万元。 法庭经过调查,认为反诉没有事实依据,当庭裁定驳回。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反诉状上,赫然盖着“安徽人酒楼”的公章。而在此之前,安徽人酒楼散发的材料上,却盖着“安徽酒楼”的公章,到底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查证的结果令人大吃一惊,而且将安徽人酒楼的真面目暴露无遗。 本案原告当庭提交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证实,安徽人酒楼未经工商部门注册。对此,被告安徽人酒楼代理人竟说,他们是承包这个餐厅经营的,不须要办理营业执照。 原告代理人、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华、杨建军认为,,根据国务院《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任何企业名称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既然安徽人酒楼未经工商注册,就不能对外经营;同时,刻制公章必须持营业执照,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备案,但安徽人酒楼没有营业执照,“安徽人酒楼”与“安徽酒楼”这两枚公章显然是伪造的。 广东省工商局企管处负责人指出,除非你是单位内部食堂,否则,任何单独经营、对外具有名称的饮食企业,都必须办理工商以及其他经营手续。 鉴于被告安徽人酒楼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主体,法庭宣布休庭,待查明被告真实身份后,追加被告另行开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黄少焕中国青年报记者林炜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黄劼本报记者曾庆春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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