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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合肥工业经济学校17岁的学生贾丽丽在舅舅陪同下,又一次来到合肥市郊区法院。20天前法院终审判给她安身的那间小屋,即将得到执行。 六年前,贾丽丽的生父就让未成年的女儿在外租房住,由于房租时断时续,房东下了“逐客令”。尽管家住郊区骆岗镇的父亲有平房七间、楼房六间,可他不愿向女儿提供住房。去年11月,无家可归的贾丽丽只好将其告上法院。 贾丽丽3岁那年母亲去世,她被送到郊区大圩乡外婆家,直到12岁,父亲从未上门看过这个女儿。上四年级时,外婆送她回家。可是第一次见面,父亲的脸像挂霜一样,连门都没让祖孙俩进。躲在外婆身后,小丽丽第一次看到自己还有继母和一位小弟弟。 也就是那一年,外婆因心脏病去世。作为法定监护人,父亲并没有把贾丽丽接到家里,而是在外租下一间民房,然后甩手而去。那天晚上,贾丽丽哭了整整一夜。邻居被惊醒后敲门安慰说:“孩子,别害怕,从一数到一百就能睡着了。” 从13岁起,贾丽丽就有着说不完的心酸往事,煤球一天三块,洗衣要用肥皂,炒菜要用菜油,学校要收补课费,哪样都缺钱。“每次向我爸讨要生活费,都要磨上好半天,10块、20块……站在他家铁门外,感觉就像寄人篱下的多余人。”每逢这时,父亲不但脸色难看,有时还要打人。一次,他正在家里吃鸡蛋炒饭,看到女儿上门,心情一恼,饭碗劈脸就朝她砸去,撒得贾丽丽满身饭粒。 贾丽丽初中毕业后,父亲不愿继续为她支付教育费,多亏舅母、姨妈资助,贾丽丽才幸免辍学。“他根本不配做我父亲。”贾丽丽在起诉状中向父亲索要生活费、教育费以及一间房屋。 但是贾父在应诉时对女儿要求一间房屋及支付教育费表示不能同意,其理由是“经济条件差,且原告与继母经常闹矛盾,不能共同生活”,并提出“住房只能租不能给”。 郊区法院对本案的判词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有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对其教育应提供必要条件,原告是未成年人,且是女孩,要求被告给一间房屋居住的要求合情合理。”法院判令贾父把自家楼上最西边的一间房屋让给女儿居住,每月支付生活费150元,直至中专毕业。三年教育费及学杂费5910元必须于今年9月1日前付清。 贾父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结果基本维持原判,只是在房屋居住期限上附加规定“原告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与亲生父亲对簿公堂,贾丽丽最初的想法很单纯:“就是想让他在法律面前反省,检讨自己做错了!”可是官司胜诉后,她却对记者说:“心里并不高兴,反而很失落。”她觉得最后一丝骨肉亲情,就在法庭控辩时与父亲四目对视间,被彻底挣断了。 贾丽丽的辅导员老师反映说:“家庭不幸是这个学生与别人交往时最避讳的话题,比起同龄人来讲,她的心理显得脆弱、敏感。”贾丽丽的辩护律师倪学军这样解释:“法律虽然保护了这个未成年少女的基本权益,但这只是无奈之举,它终究无法代替人之亲情。” ·本报记者阮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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