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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特约记者曾祥生陶健军)轰动全国的’98浙江反腐第一案主角吴彪一案,昨日下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吴彪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现年39岁的吴彪,原系宁波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东营业部负责人,宁波金鹰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宁波金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绍兴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之便,采用以本单位应收款冲抵其个人欠款之手段,非法侵吞公款达185万元;又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5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吴彪还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他人行贿,其行为还分别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六项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吴彪应数罪并罚。吴彪虽与金鹰集团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仍保留着国家干部身份,且金鹰集团总公司的国有性质并未改变,故江东营业部应认定为国有性质,期间,吴彪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而发生的犯罪行为仍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吴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收受贿赂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单位行贿的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在受贿和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吴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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