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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本来满腔热血回到家乡投资建厂帮助村民脱贫,未料到在6年多的时间里,投资商阎其胜不仅利润分文未得,而且投资的股金35万元也打了“水漂”。愤怒之下,阎其胜前天上午来到合肥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投诉,恳求为他伸张正义,讨还公道。 今年56岁的阎其胜,原籍长丰左店乡高阎村,现在江西省景德镇市工作。1989年阎其胜投资8万余元,其同事叶世奕投资2万余元,在高阎村兴建了一座窑厂。至今6年,窑厂承包人上缴的承包费共21万元,但阎其胜和叶世奕分文未得。1994年10月,阎其胜又投资21万余元,在该村新建大型轮窑厂,并与村、乡两级政府共同签订了《长丰县高阎砖瓦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但其他两方并没有依协议规定出资,于是,三方于1995年2月13日又签订了《高阎轮窑厂续建协议》,约定轮窑厂由乡里负责建成,建成后再按各方所投资金来分股。1995年、1996年阎一分钱未分到,于是阎提议1997年改变经营方式,要求他自己每年上缴35万元承包经营。1997年3月8日,在与左店乡人民政府多次协商之后,阎与左店乡政府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由他与左店乡按股份分成。但在窑厂扩建后,村支书阎如凯等人采取刁难恐吓、隐瞒盈利账目等手段,以致阎其胜在1996年底按股份分红时仍是分文未得。经三方协商,于1997年3月30日签订《退股协议书》。协议约定,村委会分三期退还阎其胜投资的股金35万元,可是村委会只付给他股款10万元,其余款却拒之不付。为此,阎其胜于当年6月起诉到长丰法院。村支书阎如凯恼羞成怒,于1998年4月10日晚11时左右,带着他的儿子及其他一帮人手持凶器,闯进阎其胜的住处,用菜刀将其砍伤。 1998年4月28日,长丰县法院依据上述《退股协议书》判阎其胜胜诉,高阎村未上诉故判决生效,然而,此项判决执行期间,高阎村委会又以窑厂系亏损企业为由到长丰县法院经济庭起诉乡政府和阎其胜。该庭经审理于1999年1月25日作出了上述《退股协议》无效的判决。这样,在同一法院对同一诉讼内容竟出现两个互相矛盾的判决。阎其胜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4日以原审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判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长丰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作出了准许高阎村撤诉决定。时至今日,长丰县法院对此案还没给一个公正的“说法”。 据悉,该市有关部门正着手调查此事,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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