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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不少读者致电服务专线,询问有关城镇独生子女户奖励与优惠政策的有关具体事项。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解释,现答复如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下列优惠:1.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没有用工单位或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城镇居民双方无用工单位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发给;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行政管理费中折抵。 2.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费,或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补助。 3.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夫妻,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费,或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补助。 4.符合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自愿只要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上述有关优惠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补充解释:1.“用工单位”是指凡公民依法与之形成服务、劳动、雇用的各种社会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2.领取光荣证时子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从1999年9月1日起继续享受保健费至16周岁止。14周岁至1999年8月31日期间的保健费不再补发。 3.下岗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事业保险金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中解决。 4.无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有关待遇。(记者王庆慧) 相关报道:奖励范围扩大 北京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年限延长 山东一直都在实行“独生子女通婚可生二胎”政策 独生子女夫妇可生二胎 江苏已实行10年 北京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要二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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