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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三审 高院两度驳回--一案五审终难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08日04:35 天府早报

  昨(7)日,一起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度判决,被告不服两度上诉,省高院两次撤销发回重审的普通刑事案件在市中院重新开庭,引起了蓉城市民和司法界人士的普遍关注。

  案由

  98年7月17日,成都市中级检察院对被告人刘阳军(男,73年出生,农行成都市金牛区支行站北路营业所出纳员)、贺军(男,68年出身,该所主办会计)、陈登解(63年出生,四川省蜀卫药品批发部副经理)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和“行贿罪”提起公诉。据公诉人称,经检察机关查明:97年7月10日、11日,被告人刘阳军、贺军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成都合力达房地产公司在农行站北营业所的公款储蓄400万元转入同所“罗羽林”的私人帐户上,同月21日、28日,被告人刘阳军、贺军利用相同手段将成都钉丝厂站北营业所的公款储蓄400万元转入同所储户“陈登科”的私人帐户上。其间,被告人刘阳军、陈登科先后多次从“罗羽林”帐户提款161万元,从“陈登科”帐户上提款227万元。其中216万元由陈登科经手借给四川武华木业有限公司使用。在此期间,刘阳军、贺军分别从陈登科处收取“好处费”22.5万元、1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贺军向金牛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12.2万元。

  初审

  98年9月21日,成都市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阳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数罪并发执行有期徒刑20年;被告人贺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商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发执行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陈登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刘阳军以原判量刑过重,被告人陈登科以未行贿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诉。99年3月16日,省高院以“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行贿、受贿事实不清”,撤消了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中院重审。

  再审

  中院对此案于99年6月25日再次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本次庭审中,审判法官认定,刘、贺受贿罪,陈行贿罪不能成立。但3被告的挪用公款罪名成立,故法庭再次作出判决:被告刘阳军、贺军、陈登科均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0年、10年。宣判后,3被告人以“挪用公款全部退完,设给国家造成损失、量刑过重,希从轻处罚”等为由,再次上诉于省高院。省高院受理后以中院“诉讼程序违法”再次发回中院重审。

  昨(7)日,成都市中院再次公开审理了此案,仍无结果,将另行择日判决。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1庭庭长罗世平。罗庭长称这样一案五审的刑事案件在我省确属少见。罗庭长认为此案的审理在司法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在实体上,可能存在适用法律本身不够完善,尚存漏洞的问题,给司法判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记者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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