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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孝敬怎么也想不到,一顶大集体的“红帽子”给他带来庇护和荣耀的同时,也使他身陷囫囵。20个月的牢狱之灾 ,历时两年的“定性”官司,对张孝敬来讲就像一场恶梦。 戴帽只为借船出海 1987年2月,张孝敬凭自己的技术优势和多年形成的业务关系,自立门户生产防爆灯具。因当时政策所限,尚不 能以私营企业注册,便给自己找了个“婆家”,挂靠到了西岗区香炉礁街道,以集体名义注册成立了大连防爆器材厂。 张孝敬带着产品部件和专利技术,在街道介绍买下的七间简易房内开始了创业。经过滚雪球式的经营,到1995年 6月,八年多的时间里,大连防爆器材厂的产值已达1480多万元,创利税200多万元。但随后,因整个防爆器材行业不 景气和企业厂房动迁,防爆厂在1994年初就已出现亏损。此时,根据有关精神,凡是自筹资金创办的小型企业可以转为民 营,香炉礁街道决定让其转为民营,而张孝敬也想趁早松绑,但在提交转制报告,审计核实等诸项工作完成后,香炉礁街道要 求张孝敬拿出20万元作为民营的代价,张不肯,于是转制搁浅。 1995年,张孝敬在市、区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帮助下,搞了一个“曲线救国”,撇开主管部门,利用该厂原 有的资产另外注册了一个私营企业---大连防爆器材经销有限公司,将原大连防爆器材厂的债权、债务一并转入公司。 摘“帽”惹祸上身 1997年7月,张孝敬突然因涉嫌侵占犯罪被西岗区检察院拘留。同年12月,西岗区检察院指控张孝敬四条罪状 并提起公诉,其罪状包括:一是侵占了大连联合防爆灯具厂(张孝敬原所在另一街道的工厂)25万元原材料;二是1995 年初设立大连防爆有限公司时将大连防爆器材厂27万余元的净资产转入其公司;三是1995年将大连市道路桥梁工程指挥 部预付给大连防爆器材厂的12万元动迁费据为己有;四是1996年将回迁的总价值53万余元的公有房屋据为己有。合计 接近100万元。 张孝敬对头上的罪名感到冤屈:当初办厂的一切技术、物资、人员都是我带来的,简易房也被我后来买下来,街道并 没出资,大连防爆器材名为集体,实为私营,怎么能说我非法侵占? 1998年4月,一审法庭庭审中,张孝敬代理律师在列举了大量事实后,认为张孝敬是当时建厂的唯一投资者,拿 走的是自己的财产,并已经过了转制的审计,张孝敬侵占集体财产罪不能成立。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三条 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改变大连防爆器材厂集体企业的性质,认定张孝敬将“146. 89平方米的公有厂房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此判决,张孝敬表示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姓“公”还是姓“私” 至此,大连防爆器材厂经济性质的认定已是判定张孝敬罪与非罪的关键。张孝敬因此向大连市西岗区工商局请求重新 核定大连防爆器材厂的经济性质。而西岗区工商局未经调查和审核,于1998年3月“重新核定”大连防爆器材厂经济性质 仍为集体所有制。 张孝敬不服,向大连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正式向法院提出另一项起诉,状告大连市工商局西岗分局重新确认 大连防爆器材厂为集体企业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大连市工商局于1998年6月16日形成的结论是:申请人要求改变企业的经济性质证据不足。请市清产核资办公 室就该企业界定产权和企业性质问题进行甄别。这样,企业定性问题又转给了大连市清产核资办。 1998年11月19日,清产核资办在经过半年多的审计和调查后,根据国家产权界定的两条基本原则:“谁投资 ,谁拥有产权;谁投资,谁受益”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香炉礁街道办没有实施任何投资,而防爆器材厂仅仅成立一个月就 能生产出防爆灯具等产品,且张孝敬确有四项与防爆器材厂生产经营有密切关系的专利技术等事实,认定张孝敬对防爆器材厂 确实存在投资行为,据此结论:大连防爆器材厂可视为挂靠性的非集体企业,并就一审法院认为张孝敬非法侵占集体厂房做出 调查结果:此生产用房没有合法产权手续。张孝敬已将其买下,是企业间的买卖关系,不能视为张孝敬与街道的投资行为。 据此,大连市中级法院于1999年2月8日宣判张孝敬无罪。“红帽子”摘掉了。可这两年时间里,张孝敬的公司 瘫痪了,客户流失了,遭遇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又由谁来赔偿呢?张孝敬仍感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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