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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财政部副部长高强昨日就恢复储蓄存款利息征税问题作了几点说明。 一、凡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都应按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老存款在征税方案施行前已经产生的利息不计征税款;对征税方案施行后,新产生的利息要计征税款。对征税 方案施行后所有新存款产生的利息都要征税。 三、按照税法规定,利息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税。以1万元1年期为例,目前年利率为2.25%,1年利息收 入为225元,按20%的税率,应缴纳45元,相当于年利率下降0.45个百分点。 四、对封闭式运作的个人储蓄性教育保险金、个人储蓄性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失业保险 金、个人储蓄性医疗保险金等利息所得,将视情况,作出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五、储蓄机构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代扣代缴税款,并在给储户的利息结息单上注明,单 独记帐。储户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不会增加任何手续和麻烦。 六、保险业务不是储蓄业务,不在利息税的征收范围。个人股票帐户的保证金统一由证券公司集中管理,在银行以证 券公司的名义开具专户,不作为个人的一般储蓄帐户。因此,也不在利息税的征收范围。 七、我国税法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项目应当征税,但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 (曾熙) 相关专题:利息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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