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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8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一桩“儿子”状告“老子”的企业权属纠纷。被告 方重庆针织品批发公司(下称针织公司)是一家有50年历史的国有批发企业,原告方重庆三峡五金机电设备配件公司(下称 三峡公司)于1992年6月由针织公司组建,并赋予其二级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由针织公司经理王承柯兼任,经理由朱远 国担任。 1994年3月,三峡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由王承柯变更为朱远国,同时,注册资金变更为100万 元。但就是这一次变更,为后来的官司埋下了伏笔。 三峡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远国在法庭上诉称,自变更工商登记后,企业完全是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 公司未对员工工资、医疗、保险、养老作出承担,因此,“三峡”实为戴“红帽子”的私有法人企业,其资产所有权应归“三 峡”全体员工。 作为被告,针织公司在答辩中称1998年下半年,公司按上级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查中“发现三峡公司 法定代表人有挪用资金占为己有等违法行为的嫌疑,遂于1998年9月,通知朱远国暂时停止对外付款,同时收缴其财务印 鉴、支票,清仓盘点、停业整顿。” 矛盾就此升级,问题的实质是:“三峡公司”究竟是“私有”,还是“国有 ”? 法庭认为此案涉及国有资产权属问题,案情十分特殊,需请示上级确定有无管辖权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6月29日下午,渝中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审理后认为,该案涉及到对三峡公司所有制性质的重 新界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依法裁定驳回三峡公司的起诉。至此,这起企业确权争议案暂告一段落。 据重庆市商委一位负责人称,1992年“四放开”改革后,不少国有大中型批发企业成立了类似三峡公司的子 (分)公司,当时被称作“单位公司”。单位公司在开拓经营、扭亏增盈方面成效显著,曾受到国内贸易部的表彰和肯定。如 今,“单位公司”这一经营运作方式仍在全市大中型批发企业中推行,如西南地区最大的重庆商社,下设数十个类似三峡公司 的分公司,不少分公司年销售达亿元以上,成为国有批发企业的主力军,因此,如何利用这一案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单位公 司,依法强化其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一项迫切的任务。 □张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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