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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欠借款八年不还 法院有法不依向着公安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7日 06:24 中国青年报

   一桩公安局欠农民个人6万余元款案,法院判决五年、裁定三年就是要不回来。

  事情发生在山东泰安市。黄前镇大北岭村农民王玉亮、王玉玲兄妹,80年代靠育山楂苗走在改革和脱贫致富的 前面。王玉亮被评为中国科协“农村科技致富能手”,王玉玲被评为“山东省新长征突击手标兵”。兄妹俩人当时还分别受到 邓颖超、田纪云等中央领导人的接见。想不到的是,名声大了,向其借款的人也多了。1991、1992两年,泰安市公安 局郊区分局办的益安机械厂就向其借款51728.55元。当时,由于市场变化,山楂苗卖不出去,兄妹俩人手里已经没有 多少钱。因此,王玉亮不得不向其农民妹夫刘西君、技术员妹夫李耐全转借。这两位妹夫手里也没有多少钱,只好除借给20 228.55元现金外,再拿出自己的31500元国库券供益安机械厂质押贷款。

  公安局兴办的企业向农民个人借钱已属不当,而更不当的还在后面。1992、1993年上述款项已经分别到 期,益安机械厂因经营不善还不上。王玉亮兄妹忍耐再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要款。到了1994年,上述款项仍然还不上, 王玉亮为维护自身及妹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向法院起诉。

  这一起诉不得了,被告泰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以所谓“证据有问题”无端将刘西君非法拘禁一个晚上。公安局的 人还跑到王玉玲家里,逼其交出原始凭据。泰安市郊区人民法院主持公道,于1994年6月2日作出判决,判令当时接管益 安机械厂的泰安市金属材料表面处理中心向原告连本带息还款68723.47元。1996年5月10日,郊区人民法院又 根据益安机械厂已归建的情况,依法明确裁定由被告郊区公安分局负责还款。但是,郊区公安分局对此置之不理,既不执行, 也不申诉。至今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年零七个月,该分局仍未向王玉亮及其妹夫支付欠款分文。

  为了讨回这6万余元,王玉亮兄妹走上了艰难的上访之路。五年多来,先后向省市区三级人大、三级信访局、三 级人民法院上访达七八十次之多。上级领导对泰安郊区公安分局的无理做法均表示批评,并多次有批示、催办通知等下达。如 1997年12月3日,山东省信访局一位负责人批示:“借款不还,强盗逻辑,为民作主,尽速还款!”泰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一位副院长去年12月5日也批示:此案应“依法予以执行”。但是,这些批示、催办通知等下达或转至郊区公安分局后, 郊区公安分局仍然不予还款。从而酿成了一桩在法院挂号、影响很大的“执行难”案。

  本月上旬的一天,记者在泰安见到了王玉亮兄妹。王玉亮已经年过五旬,由于多年来育苗不赚钱以及向其借款的 人过多,生产经营以及日子过得相当困难。他拿出一把贷款单。记者数了数,有21张,周转金额共25.9万元。这些款都 是兄妹两人以年16%-24%的高息向当地农村合作基金会借的。为了维持生产生活,在手中无钱的情况下,两人不得不东 拼西凑,拆了东墙补西墙。现今的日子过得实在并不富裕。

  记者就这桩不复杂的“执行难”案件进行思考。应当说,泰安市郊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安分局还款,办的是一 桩爱民案、护民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完全可以采取银行划款、扣押财物等措施强 制执行。但是三年多来,法院并未强制执行。直到近日记者采访时,郊区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仍然表示“不能强制执行”。 如此说来,有法不依,有权不用,这样的“执行难”还不是法院自己酿就的吗?一头是公安局,一头是农民,人民法院的“天 平”过多地向公安局倾斜,这内中的缘由也颇令人思考。王玉亮兄妹的质问是,今年是人民法院“执行年”,如今已到年终岁 末,这桩对法院来说严格执法就能执行的案件,还准备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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