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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梦婕)本报11月26日第4版《乱开未婚证明被“超生户”告上法庭》一文,近日又有 新动向。 12月13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继续开庭审理。据原告徐海清诉称,1993年1月他以再婚者身份在 《宝鸡电视报》上登了一则征婚启事,特别强调找一位未婚女青年。应征者王红看到此征婚启事后,找到了金台区人民政府派 出机构群众路街道办事处,如实反映了自己的第一次婚姻是1986年由该办事处和宝平路居委会给盖章办的结婚手续。该街 道办行政办公室的一位女同志查看了王红的婚姻档案后说:“你原来的那次结婚未达到《婚姻法》的法定条件,是无效的(王 红第一次结婚时只有17岁)。你现在跟任何人结婚,仍然是未婚。”1993年1月,还是群众路街道办的这位女同志,给 王红开具了未婚证明。次年王红与徐海清结婚。 1996年12月30日双方年龄已大,需要生育小孩,结婚时未婚为由,申请一胎生育指标。1997年5月16 日群众路街道办事处盖章同意其申请,并发给徐生育证。孩子出生后,1997年12月21日金台区中山西路街道办以徐超 生为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罚款3万余元。这时徐所在单位也因其超生将其开除公职。原告徐海清认为,被告金台区群众 路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和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179619.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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