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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具备的起码的法律常识。然而,江西省泰和县农民胡兴林作为其儿 子的执行担保人,非但不履行担保义务,反而阻扰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近日受到了司法拘留十五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1997年10月,胡兴林的儿子胡庆峰驾驶农用三轮车与杨中平的摩托车相撞,杨中平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 泰和县人民法院调解,胡庆峰应赔偿杨中平死亡补偿费14600元。但胡庆峰却未主动按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今年 元月4日,杨中平的妻子郭仁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庆峰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为逃避债务,跑到外地打工去 了。法院执行人员对胡庆峰家属进行说服教育,胡父当场向法院执行人员表示愿意作儿子的执行担保人,并约定了担保期限。 然而,担保期满后,被执行人胡庆峰仍未履行义务。法院遂决定对担保人胡兴林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胡兴林及其家属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法院执行人员进行谩骂、威胁,严重阻碍了法院依法执行。为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对胡兴林进行了上述处罚。之后,担保人胡兴林主动承认了错误,并履行了担保义务。(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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