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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粮食局原局长刘同信特大贪污案,日前由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同信两年 侵吞公款189.531万元,以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7年8月,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根据匿名举报对该区粮食局账目进行清查。 1995年春,城阳区政府拨专款给区粮食局以购买1000吨小麦储备自用,时任局长的刘同信见巨款顿起贪 心。他先将该款落在粮食局的账户上,又指使局财务科副科长范某等人利用倒账、开假发票入账、平账、搞入库单冲账平库等 手段以证明1000吨小麦已购入粮库;同时化整为零,分数次将189.531万元购粮等款项假借他人名义私存银行。为 不露破绽,刘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跑银行100余次,反复转移存款。他还购买一套商品房专门用于存放所贪赃款的20余张存 折。1997年8月,为掩盖犯罪事实,应付上级检查组的检查,刘同信指使范某以移花接木的手段,指认代市粮食局存放的 粮食为区粮食局采购的1000吨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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