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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照云夫妇怎么也不会想到,孩子竟然在渡河之时,船翻人亡,使家庭失去往日的欢乐,更没有想到,竟会为此 与船主打了一年多的官司,虽然最后有了公正的结果,但失去儿子的痛苦,成了永远抹不去的阴影。 1998年7月,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降临湖南,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的安先云请张吉妹驾船看望老人和孩 子。当时,张吉妹正帮别人抬船,见是熟人邀请,也就没有拒绝。船到安先云家的禾场前停靠后,安先云没有回家,他的两个 小孩安席军(10岁)和安席德(3岁)也跟着上了船。此时,安照云的父亲见河水涨得快,便托安先云将安照云的儿子安小 龙(11岁)和安欢(9岁)带过河去,对小孩上船过河,张吉妹未持反对意见。晚8时左右,张吉妹驾船返航,沿芦苇洲的 边缘行驶,当船行至激流道的芦苇地段时,船撞到电杆斜拉线造成翻船,四个小孩落水,安先云、张吉妹被人救起。安欢抱着 一块木块,被水冲到堤边,后被防汛人员救起。四天以后,找到了安小龙的尸体。但安席军和安席德至今下落不明。 事故发生后,安照云夫妇与张吉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去年10月8日,一纸诉状将张吉妹推上被告席。要求 张吉妹赔偿安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6.8万余元。 张吉妹在答辩中称:在河水不断猛涨的情况下,是给安先云帮忙才去驾船送人,返回途中,因船的尾机螺旋桨绞 到漂流物致使机轮熄火,激流把船冲到电杆的斜拉线,造成船翻人亡的事故,属意外事故。本人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法院通过调查查明,出事当天洪水不断上涨,到当晚8时,水位处于紧急防汛水位,张吉妹驾驶的渔船1997 年没有年检,船上无救生设备和照明设备。船舱里有三个活水塞没有塞子。 1999年1月15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在对此案公开审理后认为:张吉妹与安先云平时关系好,在沅水 进入紧急防汛水位、天色较晚的情况下,应邀用自己的渔船将安先云等人运送到芦苇场后返回时,对四个小孩上船未拒绝,对 船上人员就有安全送达责任,由于张吉妹过于自信,本该走缓流区域而走了激流区域,致使驾驶的船舶在行驶途中撞到电杆拉 线而发生翻船,应负主要责任。考虑到此事故的发生是在沅水高涨的特殊时期,张吉妹出于平常的友好关系而帮忙,且无翻船 的故意,应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鉴于此案影响较大,合议庭在认真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安照云夫妇其子死亡后的安葬费、尸体搬运费、打捞费、交通费、误工费、抚慰金共计1.36万元,由张吉 妹赔偿8160元,其余损失由安照云夫妇自理。 究竟是见义勇为、临危救人?还是意外事件?有无过错?围绕焦点问题,双方争论激烈。张吉妹认为自己驾船救 人是见义勇为,翻船是不可抗力的洪灾因素造成的意外事件。原告则认为张吉妹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更谈不上临危救人。因 当天的水情并未十分严重,防汛部门和当地政府并未安排人员疏散。是否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件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意外事件是非因当事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出乎当事人意料之外而发生的。原告亦认为 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张吉妹前后行船往返不到一小时,洪水并非暴涨,出事前后都有船往返,惟独张吉妹翻船,其真正原因 是张吉妹驾船走芦苇洲边缘,即该走缓流区,而走了激流区,违反行船规则,加上过于自信使船碰上电杆拉线导致悲剧的发生 。因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4月2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吉妹上诉案后认为:张吉妹与安先云因平常关系友好, 在洪水不断上涨的情势下,应邀运送安先云及四个小孩渡河,双方事前未约定价格,事后也未付款,应认定张吉妹的行为是一 种帮助行为,当时水位处于紧急防汛水位,按防汛抗灾的规定,这种水位并不需要人们疏散、撤离,只警示人们注意安全,就 整个情形来看,该河段水势并未构成船只无法航行的状态。本案中,被接送人并未处于危急之中,张吉妹本人亦未有主动救人 之行为,即使张吉妹不收费,也不能排除其作为特殊主体的法定义务,即驾船人有将乘船人安全送达的义务。按航标指示及行 船习惯,都是上水走缓流,下水走主流。而张吉妹在返回途中,不走缓流而走有激流漩涡的左边航道,过错是非常明显的。张 吉妹作为有级称的水手,应该知道航行规则和行船习惯,因张吉妹过错在先,意外在后,况且现尚无充足证据证实翻船是由于 这一意外所致。因而上诉人的理由不成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今年10月18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吉妹上诉案 ,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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