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公司非典期间哄抬食盐价格被罚款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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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11:09 金羊网-新快报 | |
多卖三四元被罚二十万 新快报讯(记者陈琦钿 实习生沈娜)昨日,记者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查处首宗乘非典之机哄抬价格案。广州市港湾商业有限公司在非典期间哄抬食盐价格,市物价局首次启用最高处罚标准,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市物价局获得一审胜诉。 一袋盐最高多收4元 今年2月,广州市受非典疫情影响,发生了抢购药品、白醋、盐、粮、油风波,一些不法商家乘机哄抬价格,广州市港湾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湾公司”)就是其中一家。该公司在2月12日至13日间的抢购风波中,擅自提高政府定价的食盐价格,将500克复合膜小包装精制加碘盐零售价由每袋1元提高到1.5元—5元,每袋多收价款0.5元—4元不等。“港湾公司”哄抬食盐价格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市物价局决定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这是市物价局首次启用最高处罚标准。 不服处罚复议诉讼被驳回 “港湾公司”对市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广东省物价局提出行政复议。 省物价局认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哄抬物价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应对非典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如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多且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处罚,所以,市物价局在法定幅度内对“港湾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是合理合法的,驳回了“港湾公司”的复议请求。 “港湾公司”仍然不服,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8月15日作出判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