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足5万补足5万”须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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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8日10:29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 昨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获悉,从现在起,在执行《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被拆除住宅房屋经拆迁补偿评估后,拆迁补偿款不足5万元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补足5万元”这一条款时,被拆迁人住房情况须公示。 据悉,上述条款是为解决被拆迁人中弱势群体补偿问题而设的最低标准,前提是被拆迁人除被拆房屋以外没有住房,即仅此一处。执行中,需拆迁操作单位对照条件严格把握。 (吴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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