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7月17日讯(通讯员 李涛 记者 黄体军)近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首饰丢失赔偿纠纷案。菏泽居民王某自称在浴池内丢失了价值15000元的首饰及其他物品,但终因举证不力一审败诉。
2001年8月29日下午,王和朋友赵某去某浴池洗澡,将衣物存在1号衣柜内。大约过了20分钟,王冲完澡出来,发现随身携带的小手包不翼而飞。随后王到附近牡丹南路派出所报案称,小手包里面不仅有金项链、金手链两样贵重物品,另外还有现金350元,电话卡两张以及身份证、驾驶证,总价值约15000元。其后,王提出让浴池业 主给予赔偿的要求。但浴池业主李某对王洗澡时是否戴着金首饰提出质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去澡堂买票洗浴,原、被告间服务合同成立并已履行。但王某主张在洗浴中丢失金项链、金手链等物品,只提供了与其有朋友关系的证人赵某出具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赵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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