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决定自1999年3 月1 起,
降低互联网资费:
(一)将中国电信拨号上网用户的网络使用费(基本
费)按每月使用时间分为两档计费:1 至60小时部分,每
小时4 元;超过60 小时部分,每小时8 元; 通话费分为
三档计费:1 至15 小时部分,按现行电话资费标准计收;
超过15 小时至80 小时部分,按现行电话资费标准减半计
收;超过80 小时部分,按现行电话资费标准计收。
中国电信以外的信息服务提供商(ISP)对用户的收
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合并普通用户与ISP 通过数字专线上网的资费
标准。通过数字专线上网的资费分为计量制和包月制两种
收费方式,由用户自行选择。计量制收费标准:不分线路
速率,6.00元/MB;包月制收费标准:按照线路速率分为
7 档。
(三)互联单位用于互联网互联的国际半电路(2MB
PS)租费标准由每月43.16 万元降低为32 万元。
(四)通过分组交换上网的包月制资费由每月600元
降至50 元;电信营业窗口提供上网服务的资费由每分钟
0.80 元降低为0.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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