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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案 索赔3000万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2月9日 11:58 InfoWeb

    上诉方与被上诉方就案件焦点展开辩论

    1999年2月2日上午9时,位于北京东郊民巷的最高人
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内,一场关于软件侵权案的官司在此开
庭。这是一宗不同寻常的官司,法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上诉方广州雅芳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妆品生产和销售公
司;被上诉方PACIFICUNIDATA(简称PU)公司和京延公司
是两家软件企业。软件商状告用户,用户又反诉软件商,
这一起索赔额高达3000万美元的官司,究竟是为了什么呢?

    原来,1995年4月,广州雅芳公司不远万里花费1.5
万美元从美国Jenkon公司购买了一套名为Unidata的软件。
6月,雅芳公司开始使用该软件。正当该软件在雅芳公司
大显神通时,1996年6月,香港PU公司向中国版权局投诉
雅芳公司使用并复制了Unidata软件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1997年5月,国家版权局认定雅芳公司侵权,并罚款49万
元人民币。

    1997年8月,PU公司与其在内地的经销商———京延
公司作为原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状告雅芳。据原告P
U公司称,雅芳从美国购买并使用的Unidata软件,其著作
权属于PU公司。PU公司于1995年2月在中国软件中心登记
了Unidata软件,因而雅芳使用该软件属侵权行为,并
对PU公司和京延公司造成了“无法挽回,但是可以计算的”
经济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雅芳公司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1200万美元。雅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官司打到
最高人民法院。

    PU、京延大喊:侵权,赔!

    PU公司的董事长岳明曾是Unidata软件的开发者之一。
1989年软件开发成功,岳明与他人在美国设立UNIDATAIN
C(以下简称UI公司),将软件投入市场销售。此后不久,
岳明从美国移居到香港,办起PU公司,并且于1992年与U
I公司签定协议,双方明确,PU公司保留Unidata软件在中
国(包括香港、台湾地区)的独家经销权和相关知识产权
外,将该软件的其他权利卖给UI公司的继受人。

    为在祖国大陆推广使用该软件,1994年10月,PU公司
与京延公司签定《独家代理商协议》,授予京延公司在中
国大陆地区独家代理、经营、销售Unidata软件的权利。

    正当PU公司与京延公司在国内市场推广该软件时,他
们发现,广州雅芳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并备份复制了Unida
ta软件。1996年6月,两公司向国家版权局投诉,1997年
5月26日国家版权局认定雅芳侵权,作出了罚款49万元人
民币的决定。

    事情到此似乎应该告一段落,不料,事隔不久,PU公
司和京延公司又起风波,向雅芳索赔3000万美元。1996年
1月京延与国内某客户签定了该软件的独家使用许可协议,
有效期10年,为此获得5000万美元报偿。但是在得知雅芳
公司已经在使用Unidata软件后,那家客户解除了与京延
公司的协议,使PU、京延痛失财神。1997年7月PU和京延
公司愤而将雅芳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美
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由雅芳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
失1200万美元。

    雅芳:冤枉!

    广州雅芳公司大吃一惊:明明是从美国合法买来的东
西,怎么又成了侵权使用和复制?一套1.5万美元的软件
居然被判罚1200万美元的赔偿,实在冤枉!情急之下,雅
芳只得将那惹事生非的软件停止使用,并原原本本地将它
如何通过美国经销商Jenkon公司购买软件,又如何从UI公
司得到使用许可的经过向版权局作了说明。8月,雅芳公
司将该软件返还了Jenkon公司。但为时已晚,PU和京延的
官司已打到了家门口。

    1997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雅芳停止使
用Unidata软件,向PU和京延公司支付赔偿金1200万美元,
部分负担诉讼费75万元人民币。1200万美元的赔偿金额从
数目上看,距京延公司所说5000万美元的损失相差不小,
但是,这也意味着PU、京延首战告捷。起码广东省高院认
定雅芳侵权成立。

    图1被上诉方PU公司代表在法庭上

    雅芳公司认为他们自1995年6月就开始使用Unidata软
件,而京延公司1996年1月才与他人签订价值5000万美元
的独家使用Unidata软件的协议,而且在签定这项协议之
后短短半年,京延、PU公司就开始了与雅芳的纠纷。那家
与京延签约的公司为什么花这么大的价钱买下一个为期1
0年的软件独家使用权?雅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董永森律
师对此颇感疑惑。而这场诉讼里面还有一场:

    官司背后有官司

    雅芳是许多女士熟悉的化妆品公司,其母公司在美国。
孩子惹了麻烦,当妈的也逃脱不了干系。PU公司在国内起
诉雅芳的同时,也在美国华盛顿州联邦法院起诉了美国雅
芳公司和软件销售商Jenkon公司。Jenkon公司又在同一诉
讼中起诉原始著作权拥有者———UI公司。UI公司又依据
其与PU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在美国提起仲裁申请。不久,
PU公司又在美国科罗拉多州联邦法院对UI公司提起起诉。

    PU和京延公司认为,Jenkon公司已经解散,因此在国
内起诉广州雅芳侵权过程中,撤消了对Jenkon公司的起诉。
在这一问题上,雅芳公司一直坚决认为:不把Jenkon公司
和UI公司作为当事人,就没法判定是否侵权。

    焦点之一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界人士对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颇感棘手,国外的
相关法令与我国的法令及国际法还不能完全接轨,这给司
法机关断案带来较大的难度。也使此问题成为本案的首要
焦点。

    雅芳是不是被告?

    雅芳高喊冤枉是因为,在案件中雅芳是作为消费者出
现的。它也应作为受害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32条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
件是侵权物品时,侵权责任应由该软件的提供者来承担。
它从经销商Jenkon处购买正版软件Unidata,该软件有合
法的发票;有UI公司的商标标识、版本号和许可号;而且
在软件程序的“启动界面”上还有UI公司的版权声明。如
果雅芳公司所买软件是不合法的,UI公司和Jenkon公司为
何还会派员工上门安装调试,并帮助培训呢?至于UI与P
U、京延之间的瓜葛,作为最终用户的雅芳怎么会惹上麻
烦呢?

    然而,PU公司却认为,早在1995年1月12日,UI公司
总裁DavidBrunel曾致函PU公司董事长岳明,UI公司的代
理商之一Jenkon公司,有一客户(即广州雅芳公司)想安
装Unidata软件。UI告知客户:他必须向PU公司购买,客
户可从Jenkon公司获得技术支持。UI与PU协商,是否可以
从PU购买一个使用许可后,将软件卖给广州雅芳公司。但
商议还未达成一致,软件已从Jenkon公司卖出,Jenkon公
司也并未与PU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由此,PU公司认定,
雅芳是明知故犯。

    适用何种法律?

    由于雅芳在美国境内购买软件,根据美国版权法,非
排他性的软件许可买卖不要求出据书面合同形式。并且依
据其法律,软件视同“普通商品”,属于合同法调整对象。
统一商典法(UCC)规定,合同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卖家自动对出卖物的权利的完整性承担担保责任。

    PU、京延公司也并非无理取闹,他们指出:依据我国
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8、
19条规定:软件权利的使用许可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
签定、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软件权利的转让也应以
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更是无可辩驳
的事实。而雅芳从始至终也拿不出相关的软件购买书面合
同。

    保护哪个版本?

    PU公司认为,早在1994年9月,该公司就已从UI公司
取得在中国(含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独家经销该软件的
2和3系列的版本的权利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而雅芳从美
国购买并使用的是Unidata3.1.5B的版本,显然侵犯了
PU公司的独家经销权。

    雅芳申辩:PU公司取得著作权的软件版本是2.3.2
,与它买的3.1.5B并非同一版本,二者在内容、功能、
发表时间、著作权人上都不相同。

    复制是不是侵权?

    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雅芳公司承认对其进行了备份
复制,但这是软件这种特殊商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作法,
不应构成侵权。雅芳为保存资料而做的定期备份复制,与
“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侵权复制”
是有本质区别的。

    雅芳使用的软件有自测、限制许可使用功能。用户不
符合授权许可,或没有授权代码时,软件自动停止运行。
雅芳公司曾改变过运行该软件的电脑硬件结构,每次变动
都重新获得了Unidata公司的授权。上诉方律师的一番论
证,使听众席上不少人频频点头。

    焦点之二巨额赔款该不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雅芳赔偿PU和京延公司120
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其依据是Unidata软件的技术含量、
广州雅芳公司复制及未经合法授权使用的时间和程度、利
用该软件经营商品规模和利益,因侵权行为导致京延公司
与某公司所签协议被终止履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来确定
的。在确定具体金额时,考虑到广州雅芳公司在国家版权
局查处期间已经停止使用该软件;法院裁定后,PU公司和
京延公司仍能重新推广、经销此软件;以及京延公司与另
一公司的独家使用协议在履行初始阶段即被终止,没有使
双方经济损失扩大,因此判定雅芳公司赔偿原告1200万美
元,而不是3000万美元。

    雅芳公司则认为:京延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的企业不能
销售非自产产品,也不允许自行进口非自用境外产品,U
nidata软件是境外且非自用产品,因而那个让京延公司损
失了5000万美元的协议是无效协议;就算协议有效,也不
应由雅芳一家赔。雅芳在想,难道卖软件的Jenkon公司和
UI公司反倒落得干净了吗?

    后记

    正当双方还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地辩论时,记者找到了
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主任李维,并就消费者应如何正确使用
软件问题采访了李主任。

    李维认为,在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建立起来
加入我国参加版权保护国际公约组织之后,我国的软件企
业再也不能任意拷贝或者使用他人的软件。若没有通过合
法的许可授权而拷贝、使用他人的软件,将是一种侵权行
为,并会引发法律诉讼。

    李主任还指出,在知识产权诉讼问题上,一方面要弄
清对方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另一方面,要检查自己行为是
否真正构成侵权,是否应依法承担何种责任。

    最后,李维说,我国软件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同
时,用户也应当自觉依法办事,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
法使用他人的软件。

    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