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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游览受误伤 手拿门票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4月9日 16:30 北京晚报

    旅游者在风景区旅游时,被一名拉客人员误伤致残,
受害者将伤人者和风景区管理局一同推上了被告席。4月
7日,都江堰市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

    去年8月9日,重庆中学生张翔在青城后山索道处排队
等候时,两名当地拉客者突然厮打起来,郫县农民张勇将
手中伞掷向对方,不料却误中张翔的右眼。后经法医鉴定,
张翔的右眼眼球严重挫伤,后遗视力四级盲目,属六级伤
残。张翔及家人随后将张勇和青城山风景区管理局推上了
被告席。

    7日的庭审中,第一被告张勇未到庭。双方争议的焦
点问题是:第二被告风景区管理局是否应对张翔受伤负有
责任,是否应作出赔偿。

    原告律师认为,第二被告没有履行好管理风景区的职
责,导致原告受伤致残。第二被告通过销售门票,提供旅
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并从中获利,因此同时也
是旅游经营者,原告通过购买门票已与被告建立了旅游合
同法律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的权利,若受到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被告代理人辩称,原告受伤属意外事件,是由第
一被告张勇造成的,故张勇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原告进
入风景区的门票含有保险费,应找保险公司索赔(最高赔
额为4000元)。

    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