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纬 Sina. Ads.

   首页> 社会经纬>生活时报 >新闻内容

生活时报

全国最小的原告及其索赔案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4月7日 14:18 生活时报

    因为父亲死于一次奇特的事故,出生仅一天的她便在
母亲怀抱中上了法庭。几经周折,她们终于讨回了公道。

    谢秋生之死是个谜

    1997年3月22日,对谢秋生及其家人来说是一个不幸
的日子。

    晚8时许,天已完全暗了下来并下起霏霏小雨。位于
319国道江西省兴国县高兴镇文溪村路段旁的军嫂服务部,
店主谢静莹突然听到店的左前方平缓的公路下坡处传来急
促的摩托车发动机声,接着就传来一声巨响。

    “不好,出事了。”谢静莹随即冲了出去,只见一辆
摩托车翻在路旁,车头已倒转,车灯还亮着,一个穿蓝色
上衣的男子在地上滚来滚去,直喊“哎哟”。

    谢静莹赶快喊来了几个人,将伤者送进了医院。直到
半夜,伤者王国元才完全清醒过来。他说同行的还有一个
人,叫谢秋生。

    众人不由大吃一惊,因为他们一直没有见到谢秋生。
此后,有人打了近二十个谢秋生的传呼也没有人回电话,
一种不祥之感笼罩在人们心头。众人急忙回到现场。可搜
索了良久,只找到谢秋生的一只皮鞋。

    第二天早晨,谢秋生的家人再次赶到现场,除又找到
谢秋生的传呼机和一串钥匙外,还是没有找到谢本人。于
是,其父谢传松便向兴国县公安局报了案。

    刑侦队的干警们在距现场19.75米远的一口水井边发
现了血迹。“可能掉到井里了。”抽干井水后,人们发现
谢秋生的尸体呈挣扎状立靠在井壁上。

    法医验尸报告表明:谢秋生无外伤,是溺水死亡。时
间为晚饭后2小时左右,属意外事故死亡。出事地点距水
井19.75米,中间还隔着一条小河,他不可能飞入井中。
那么,谢秋生是怎么掉到井里去的呢!

    索赔未果只好上法庭

    埋葬完谢秋生后,其妻肖启凤决心要替丈夫讨个公道。
然而,王国元表示拒赔,理由很简单,谢秋生是在井中死
亡,不是翻车死的,与其无关。

    肖启凤和家人进行了调查取证,从而得知:该水井是
国营兴国县蕉坑采育林场(下称蕉坑林场)为解决佛子山
基地生活用水而在良田中开挖的,且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
准,该井距公路7.5米,低于公路路面0.7米,周长14.
4米,除在南面拦了一根小竹竿外,无其他明显标志和防
护措施。

    经律师指点,肖启凤得知《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在
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
等,没有设明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
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肖启凤终于看到了希望。

    1997年4月7日,肖启凤将诉状递到县人民法院,状告
王国元和蕉坑林场,要求赔偿人民币28860元。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法官们决定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

    节外生枝,案件被迫延期审理

    5月6日8时30分,庭审如期进行。

    王国元坚持己见,谢秋生之死与我无关,不同意赔偿。

    蕉坑林场辩称:谢秋生之死与我们毫无关系。且我们
已将该井的开挖工作承包给了高兴镇文溪村塔下村民小组
(下称塔下组),并提交了一份《水井工程合同》。

    由于蕉坑林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
对这一牵涉到“施工人”是谁的变故,为慎重起见,法庭
决定休庭,延期到5月26日审理,并于同日追加了塔下组
为被告。

    谢志英,全国最小的原告

    正当开庭工作紧锣密鼓地准备时,肖启凤已于22日生
下女儿谢志英。法官们当即决定追加谢志英为原告,至今,
迄今为止全国最小的原告产生了。

    再次开庭,仍是缺席审理

    5月26日,法官们第二次坐到审判席上。

    不曾料到,塔下组的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据事后该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关于我组与蕉
坑林场签订“水井工程合同”及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说明》(下称“说明”)称是“由于我们记错了时间未能
到庭”。其意见很干脆:不承担责任。

    随着庭审的推进,法官们从证据中推定了谢秋生死亡
的经过:

    那天,王国元酒后无证驾驶一本田250型摩托车载谢
秋生前往高兴圩,途经319国道文溪段下缓坡处,因车速
约达120公里/小时,摩托车下坡后偏离路面,翻倒在距
路面约一米处,王国元受伤后无法行走。谢秋生则跌入道
旁的小沟内,慌乱中他爬上了旁边的小路,其间跌落了传
呼机和钥匙。他看到斜对面有灯光,求生的本能使他朝灯
光走去,没想到却从两棵小松树之间掉进了死亡之井。

    不服判决,各种理由能否自圆其说

    县人民法院认为:王国元非法驾车对造成的结果负有
责任;塔下组在施工中未设立明显标志,是造成谢秋生死
亡的直接原因;蕉坑林场未经土管部门批准而挖井,且未
对塔下组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应令其
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32
664元(含谢志英抚养费8640元),其中王国元承担15%,
塔下组承担85%,蕉坑林场承担塔下组部分的连带责任。

    宣判后,肖启凤舒了口气。可事情并没有至此结束。

    1997年6月25日,蕉坑林场和塔下组因不服判决,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是:
一,事实不清;二、诉讼主体错误,遗漏当事人。因为虽
然蕉坑林场与塔下组签订了《水井工程合同》,但事实上
并非塔下组承建,而是由该村民谢某承担施工任务。

    人们不禁要问,这不是与“说明”自相矛盾吗?

    被告上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们关注着本案的最终结果,其中有肖启凤的亲属、
朋友,也有素不相识的群众。如1997年9月18日,该院就
接待了一位自称姓刘的人,他来的目的其实是另有隐情:
原来,也有一家砖厂在路旁取土做砖后,形成了一个2米
多深的大积水坑,他年仅10岁的独子在6天前已被淹死,
他想看看能否讨个公道。看来,本案已超出了本身的意义。

    法学界对此也不平静,是是非非的争议迭出,绝大多
数人都认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为正确、及时地处理该案,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
收到该案的上诉材料后,立即派出了优秀的审判人员赴兴
国县做调查。

    终审判决,给了她们一个公道

    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
8年10月10日,作出了(1998)赣中法民终字第321号民事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