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纬 Sina. Ads.

   首页> 社会经纬> >新闻内容


《同性恋在中国》:18个字引出6万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4月7日 14:14 南方都市报

    近日,在国内外出版过16本专著的青年学者、畅销
书作家方刚被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这宗名誉权官司,起因是方刚1995年4月出版的《同
性恋在中国》一书中的一句话--“这家歌厅的经理是位3
0多岁的男同性恋者。”18个字索赔6万元,可谓字字
千金。据称,这是我国第一起涉及同性恋问题的名誉权纠
纷。

    本案原告徐先生,现年42岁,无业,据了解,徐先
生几年前,曾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1993年曾在中国
健康教育研究所主办的热线担任义务咨询员。徐先生在向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的“事实与理由”
中称--—1995年4月,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方刚的
著作《同性恋在中国》一书,书中第50页部分段落把原
告描写成一个同性恋者,“这家歌厅的经理是一位30多
岁的男同性恋者,热线的义务咨询员”。两被告通过写作
和出版发行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自从《同性恋在中
国》出版发行后,原告受到亲属、朋友的猜忌、责难、疏
远,交往一年之久且准备结婚的女友离原告而去,朋友之
中无人再和他交往,原告的生意一落千丈,正常的工作无
法进行。本书的出版发行流传广泛,通过香港天地出版公
司发行到境外,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
精神摧残。至今原告没有职业、成家、朋友,无法过正常
的生活。

    据了解,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3份证据,一份是当年
其担任歌厅经理的任命通知;一份是北京安定医院199
8年10月9日给其作出的诊断,只有4个字:“妄想状
态”;另一份是证人出据的文字证言,证人称自己是19
93年2月14日活动的参加者,后来看了《同性恋在中
国》一书,知徐是同性恋,不再与其来往。

    方刚和本案的另一被告--吉林人民出版社是在今年3
月上旬接到起诉书的。作为《同性恋在中国》一书出版单
位的吉林社已决定同方刚携起手来联合应诉。

    北京民正律师事务所的刘江律师听说此案后,主动提
出为方刚提供包括出庭辩护在内的全过程免费法律服务。
学哲学的刘江律师对方刚被诉侵权一案有着浓厚的兴趣,
他认为本案不仅仅是一桩法律纠纷,它的社会学意义不可
抵估,甚至可以引出很多哲学上的思考。值得一提的是,
刘江1997年曾代理过一起发生在一对反目的同性恋者
之间的敲诈案。

    刘律师还说,原告在诉状中并没有承认或者否认同性
恋身份,作为被告--方刚也不想在法庭上证明这一点,他
的辩护焦点就是要证明同性恋与异性恋是平等的,说一个
人是同性恋并不会对其名誉构成侵害。要证明这一点,他
必须从法律、社会道德规范、医学、性社会学以及精神和
心理等多个角度阐述同性恋问题的合情合理合法。其艰难
可想而知。

    在记者采访时,作为被告的方刚对原告徐先生的诉讼
表示难以理解。他说,既然徐先生作为一个热衷于社会公
益事业的人士,参与过包括同性恋者在内的困惑者提供服
务的热线工作,且还在自己管理的歌厅为同性恋者组织过
活动,那么,他何以也会认为同性恋是不名誉的事情呢?

    现年31岁的方刚是一位客居于北京以写作为生的自
由作家。在28岁之前,他便已在国内外出版了14部纪
实文学作品。1995年,方刚的《同性恋在中国》采写
于1994年,为了此书的写作,他在采访中历尽艰辛,
甚至还一度受到误解和诘难。此书是国内第一本关于同性
恋的纪实报道,1995年出版时在国内外引起了很大反
响。此书出版后获得同性恋者的好评,4年后的今天,仍
不断有同性恋者写信给方刚,感谢此书对他们的理解与关
爱。方刚自己对《同》书表现出自我批评态度,认为自己
写作时思想尚不成熟,虽然全书整体上对同性恋者持关爱
精神,但因为个人的局限与历史的局限,在一些细节之处
仍不完善。国内的两性学术界对此书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一些同性恋问题专家表示,其在当时历史背景下的出版对
推进社会整体观念的革命具有进步意义。

    对于《同性恋在中国》出版4年后遭遇的这场官司,
方刚颇感意外,并表示惋惜。因为他一直认为自己视同性
恋者为兄弟姐妹。确实,国内有许多同性恋者把方刚当成
值得信赖的朋友,由于方刚一直从事同性恋的社会学调研,
全国各地的千余名男女同性恋者写信给他,讲述他们的真
实经历,并表示愿意让方刚在未来的著作中引用。听说方
刚当了被告的消息,北京的一些同性恋者打电话对他表示
支持。据方刚说,早在原告正式起诉前,便已有同性恋圈
子里的朋友向他透漏了消息。

    方刚对本案的态度主要有两点:其一,书中没有出现
原告姓名与工作单位,任何人无法仅靠阅读此书得出原告
是同性恋者的印象,除非那次活动的参与者,而那天的参
与者仅为同性恋者和为同性恋者做工作的人士,均不可能
对一个同性恋者采取歧视态度;其二,原告的对号入座是
否属实另当别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同性恋者不是罪恶
的、不名誉的,全书都在反对任何对同性恋者的偏见,相
关事件亦完全是正面描写,对歌厅经理及那次活动给予了
极高的正面评价;所以自己的文字对当事人不构成名誉伤
害。  关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