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羊城晚报》报道李怡青诉《南方都市报》侵害名
誉权一案日前在广州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李怡青的律师沙渝晨和郑敏向法官陈述道:《南方都
市报》作者之一在去年10月29日的题为《可怜的李怡青》
一文中使用了一些粗俗、具有侮辱性的语言,编辑部未经
李怡青的许可就发表一位“民工”写的“求爱信”等等,
这些都构成了对原告人身的侮辱和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
誉权。
被告律师朱小斌首先对李怡青以李莉的名义告状提出
疑义,认为文章涉及的是李怡青,而原告的名字却是李莉,
因此,除非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李莉就是李怡青,
否则这个诉讼就是不恰当的。朱小斌接着辩护说:“10万
元广告征婚”是一场由李怡青自己揭穿的骗局。且不说她
事后主动揭穿骗局是否又是一种炒作,单是这一虚假广告
征婚的行为就是极其丑恶的。他不但违背了广告准则,还
欺骗了3000多名慕“名”而来的应征者,更恶劣的是严重
影响了公众对传媒的信任。
对辩方律师的辩护,控方律师反击说,人人都有求爱
的权利,原告方是未婚青年,通过征婚广告的形式寻找伴
侣合理合法,原告的主观想法也的确如此,在这一点上并
不存在着欺骗。事实上,原告应《生活导报》的要求,曾
在天河城广场作了一场演出并签名售报,为此,原告是付
出了自己的辛勤劳动的,这也是对《生活导报》的一种价
值回报,所以被告不能武断地以原告未付10万元现金而认
定这是一场骗局,更不能侮辱原告为“骗子”。《生活导
报》在1997年11月10日正式发行的征婚广告的版面上并没
有提到该广告价值10万元人民币,而首次在媒体上出现10
万元这个数目的时间是1997年11月11日,报道该数目的媒
体就是《南方都市报》,所以说原告在这个时候并不存在
欺骗。
原告律师在庭上说,1996年12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刊文《李怡青拒拍三级片,星味正浓》一文,压文照片恰
好是原告在征婚广告中使用的照片,但是在1997年11月11
日,《南方都市报》却刊文称“即使是征婚,也是以色相
诱人,给人一种××召××的感觉”,“如此轻浮的征婚,
还摆张性感的照片,跟把××摆在××面前有什么两样呢
对同一张照片,前面的评价是赞美的,后面的评价却是具
有侮辱性的,对此,被告是应负责任的。辩方律师则强调
“10万元征婚”的骗局是李怡青自己爆出来的内幕,经过
许多传媒的报道,原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先是承认交了10
万元,后来又否认这件事,而且李怡青也没有跟3000多个
应征者谈情说爱,纯粹是一种低级炒作,是一场骗局和闹
剧。 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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