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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

台拟借腹生子合法化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3月5日 15:45 广州日报

    本报香港电  台北消息:争议已久的代理孕母究竟可
不可行,前天终于出现曙光,台湾“卫生署”倾向同意开
放代理孕母。让先天没有子宫或是切除子宫的妇女可以借
腹生子。

    代理孕母可望在台湾合法化! 据“卫生署”《人工协
助生殖法草案》的乙案规定,若代理孕母与受术夫妻,不
在近亲内,须经法院公证代理孕母契约后,即可代人受孕,
但是不得要求所生的子女及金钱,近期署方就会将草案,
提案“行政院”及“立法院”审查。

    草案中对于代理孕母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代理孕母
年龄须介于20至40岁间,曾有或现有婚姻关系、育有子女,
与受术夫妇不得是四等亲内,且要避免破坏家庭伦常辈分,
比如说妈妈不得为女儿受孕,但是若属同侪的姊妹,也不
能成孕母。

    至于孕母所生子女认定问题,草案中规定受术夫妇,
在手术前必须与孕母订定契约,送交主管机关核可及法院
公证,若是代理孕母有配偶,配偶也要一并签下同意书,
且受自受术夫妇的胚胎在孕母子宫着床之际,即视为受术
夫妇的婚生子女,藉以透过公权力保护当事人。

    而为了防杜代理孕母沦为“营利事业”,“卫生署”
在人工协助生殖法草案中订出“罚”宝! 其中规定意图营
利从事生殖细胞或代理孕母仲介之商业行为者,处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