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公民将自己个人的某项财产及其所有权通过一
定的形式无偿送给他人所有,并由受赠人支配的法律行为。
其后果是赠与一旦成立,财产所有权人不再对该财产享有
所有权,并不得干涉受赠人对其所有财产的支配行为。
一、申办赠与公证应符合下述要求:
1、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如房产所在地未被列
入拆迁范围,即房产所在地户口未被冻结。倘若冻结,即
使受赠人户口已经在此处,也不能办理赠与公证。房产是
优惠价格购置亦不能办理赠与公证)。
2、财产所有权没有争议,即财产归谁所有没有争议。
3、赠与人对外无债务。
4、赠与人不要求受赠人尽任何义务。
二、申办赠与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
2、申请人双方应携带身份证、财产证明(如房产证
、票据、有价证券等)。
赠与人有配偶者其配偶应到场并携带夫妻关系证明(
如结婚证、户口本、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单位证明中要注
明被证明人的身份证编号)。赠与人处分的是夫妻共有产
且配偶死亡时,其配偶遗产部分应先办理继承公证,并由
其继承人处分该遗产。
3、所赠财产来源证明(如买卖协议、法院判决书、
公证书等)。
4、双方草拟的赠与合同文本。
三、赠与可以异地办理。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可在不同
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各自的赠与公证或受赠公证。其方法
为赠与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处申办赠与公证,
而后将该公证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携身份证和赠与公证书
到其本人住所地公证处申办受赠公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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