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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副司长贾午光
谈律师收费制度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3月2日 13:40 光明日报

    我国从恢复律师制度以来,至今还不到20年的时间。
1990年我国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是属于低费原则下制定
的一个收费标准,已于1997年废止,至今还没有出台新的
收费标准。

    第一,1990年的律师收费标准,显而易见已不适应现
行律师机构组织形式和律师运行体制。从八十年代末期到
1996年《律师法》的颁布,这期间我国对律师机构的组织
形式进行了改革,从原来国家单一办的律师事务所,到国
家出资办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
务所多种组织机构形式并存,国家不再承担律师事务所工
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离退休养老、公费医疗和住房
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要靠自己从事的服务所获得的
报酬来养活自己,靠1990年制定的低费的标准显然是不行
的。

    第二,新的收费标准亟需出台。目前,全国对诉讼案
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一
些问题,律师的收费是高了还是低了,因无标准,就造成
了一些客户对律师收费的不同意见。同时,也容易被少数
违规违纪的律师钻空子。

    第三,新的标准应当兼顾律师这种脑力劳动者所从事
的复杂劳动应当获得的报酬,和客户的承受程度,这个标
准应当贴近于实际情况,更具合理性、科学性。逐步准许
各地制定针对各地不同情况的细则来调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全国律师
进行强化管理,不出台新的办法和标准,是没有办法管理
的。尽快解决律师收费办法和标准问题,对我国律师队伍
建设和律师素质的提高是大有益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