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韶关讯 (记者江风扬 通讯员张国华)昨日上午,
韶关市北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9·20 强奸卖花女”案作
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尚斌因强奸(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7年,同案被告人孔均林被判无罪; 另外还判决蔡尚斌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经济损失合计3059元。
1998年9月28日晚9时许,被告人蔡尚斌孔均林在韶关
市金都“酒店”卡拉OK,当时被害人廖某到该房内卖鲜花,
被告人蔡尚斌欲对廖实施奸淫。
蔡尚斌的陪坐小姐余某发现了此事,随即告知楼面部
经理何某,何撞开卫生间的门,见廖哭着跑出了出来,其
后孔均林的司机潘忠灵在未告知孔的情况下,开车将蔡送
回其住处“新金叶”酒店。
9月25日,蔡到省公安厅自首并澄清事实, 供述了强
奸未遂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尚斌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其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强奸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
孔均林在本案中没有为被告人蔡尚斌提供隐藏处所,公诉
机关指控被告人孔均林犯窝藏罪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要求被告人蔡尚斌赔偿交通费、
食食费、误工费、复印费、电话费等经济损失,法院予以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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