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件因办理
出国签证而引起的返还财产、赔偿案,并做出了一审判决。
梦的诱惑
这两件案子中的原告一名叫王祥满,一名叫曲波,俩
人都是40岁左右的中年人,分别是抚顺市某两个单位的干
部,他们有一个老乡王某是北京鸿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
经理。1998年初,王、曲通过王某了解到:北京和平新技
术研究所正在办理赴斐济国商务考察/工作签证,并可延
期办理工作签证的项目。二人及马某、赵某便产生了出国
的念头,为了能办理签证,他们从王某处得到了和平新技
术研究所关于办理赴斐济商务考察/工作签证的说明材料,
看过材料后,他们觉得该研究所能办理赴斐济国的签证,
这是个机会,于是,他们便和王某口头预定,分别委托王
某代他们办理签证并交了定金。
很快,王某便通知他们:签证已经办好了。曲波等人
先后从抚顺来京,在鸿儒公司将签证及服务费交给了和平
研究所的工作人员,曲交纳了人民币26195元后, 便领取
了签证、护照和中国驻斐济大使馆对签证的确认书。王祥
满及马某也交42000元后拿到了签证、护照等, 却没有拿
到确认书。
同年5月, 曲波、王祥满等人又通过王某委托和平新
技术研究所为其代买了赴斐济一年可往返机票和安排在斐
济方面的接待等事宜。6 月底,王祥满及马、赵三人便怀
着激动的心情,告别亲人,登机启程了。他们取道日本,
从日本到了斐济。曲波则因其他原因没有同行,留在了国
内。
梦的破灭
在斐济短短几天的时间里,他们感觉到:现实与梦想
的差距太大了,他们在斐济几乎无法生活。在给法院的诉
状中,他们写道:
“我们到了斐济后,按和平新技术研究所的安排,还
真有人接机,我们每人交给接机人150美元, 可接机人将
我们接下飞机、介绍到旅馆后,就再也没对我们负任何责
任。我们按和平新技术研究所提供的说明材料去办理延期
签证、工作签证等,根本就无法实现,在斐济找工作毫无
‘说明材料’中所述的可能性, 更无每月600--1000美元
的工资待遇。在此期间,我们认识了因同样理由赴斐济并
受困在那儿的上海和丹东的客户以后,得知我们原来希望
能转签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愿望完全落空,移民局的答复
更使我们的希望破灭了。我们还得知,我们所持的机票是
14天往返的。现实和‘说明材料’原来是两回事!”
当他们商量决定返回中国时,航空公司又拒绝他们使
用返程机票,无奈,赵某、马某只好买了回国的单程机票,
于7月16日经香港转乘火车回到了北京。
就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原告王祥满还因无力花钱买
机票回国而滞留在斐济,其难处可想而知,他虽是其中一
案的原告,可因他不能回国,他的一切诉讼活动,都是委
托其妻子来进行的。
艰难的交涉
赵某、马某失落地回到北京后,曲波及王祥满的妻子
也从抚顺赶到了北京,他们先后找了北京鸿儒新文化发展
有限公司的王某和和平新技术研究所,与他们进行了多次
的交涉,最后,王某将其所得退还了四人,和平新技术研
究所虽然也给了曲、赵、马三人每人5070元,给王4790元,
但却是以这四人生活困难为由借给他们的,并让他们四人
打了借条。对于这种解决方法,曲波等人根本就不同意,
要求和平新技术研究所进行赔偿,可该研究所认为:王某
因和客户有委托关系,每介绍一名客户都有利润,在此项
活动中,王某所得的利润最大。可他隐匿了利润,同时,
王某还单独与客户接触,对此,他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
担损失。而王某则认为:我本人是受了和平新技术研究所
的误导才使客户受骗,我也受到了欺骗。王某对曲波等人
解释道:我是实心实意帮老乡的忙,自己分文不挣。就这
样, 从7月中旬起,原告与被告及王某多次协商未果,在
京期间却要支付食宿、交通等费用,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
支,不得已,曲波、王祥满才分别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和平新技术研究所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法庭诉讼
法庭上,原告曲波、王祥满提出其受骗的原因:
一是:和平新技术研究所提供的“说明材料”上介绍,
斐济是一个高度自治、民主的国家,是世界著名的旅游胜
地。而实际情况是,斐济经济落后、人民收入低下。“说
明材料”上介绍, 打工阶层收入在600至1000美元之间。
完全与事实背离,实际上打工的收入在10斐济元左右,月
收入无法超过300斐济元, 而且打工机会几乎没有,就连
当地人也是如此。据我们了解,斐济属于发展中国家,经
济较为落后,失业率较高,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中国有
些女工在当地制衣厂工作,一般月薪在300至500元斐济币
不等(1斐济元约为4元人民币)。
二是:“说明材料”中称,入境后可随时到移民局办
理延期。可实际上这种签证的入境有效期只有14天,据了
解,此签证与旅游签证一样。办理这种签证在当地只需110
斐济元,如办理延期签证则条件十分苛刻,根本不可能满
足。“由14天延期至半年所需的费用为 200斐济元左右,
期间可随时变为工作签证并享受各种待遇,”这种说明与
事实根本不符。实际情况是:凡持斐济移民局颁发的旅游
或商贸考察签证来斐济的,均不得在斐济居留或打工,逾
期不归者以非法移民论处。
三是:我们在委托书上要求“延期并可办理工作签证,
”他们在材料上也称:转变三年工作签证,需交3000元斐
济币给移民局,持工作签证者子女可享受免费入公主学校,
享受配偶探亲,可去日本、韩国、香港等免7天过境签证,
在斐济居住三年以上可申请转公民,斐济护照对有英国、
意大利、澳大利亚等40多个国家免签证。可实际在斐济办
理工作签证需要当地人担保,本人也需提供充足的资金和
与之相关的大量的材料,和平新技术研究所对此只字未提,
造成事实上我们的要求无法实现。而据我们了解,根据斐
济的法律规定,在取得合法居留权后必须在斐济住满五年
才具备申请入籍的资格。
法庭上,原告还提供了其他相应的证据。
面对原告的诉状和陈述,被告和平新技术研究所做了
这样答辩:
一、原告与我们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双方从未
发生直接的业务往来。1998年4月, 我们接受的是北京鸿
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书面委托,在审查确认该公司提供
的原告的护照等手续符合规定后,我们向委托人提供了赴
斐济商务考察的签证。我们只是在 3月16日应鸿儒公司王
某的要求,由我们的工作人员到其公司代收了曲、赵等人
的费用,除交护照时与曲、赵见了一面之外,与王、马从
未见面。事实和证据证实该商务签证合法有效。按约定,
我们收取了鸿儒公司的咨询费和相关服务成本费,委托方
对签证及费用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我们与委托方的商务
咨询业务正常完结,所以,原告与鸿儒公司之间的纠纷与
我们无关。
二、关于鸿儒公司提供的写有王、赵、马赴斐济一年
往返机票款收条,我们没有受此项委托,与我们的工作内
容无关。据我们所知:国际航班机票都是一年往返有效,
一般机票不做特别说明,如乘飞机时,需事先向航空公司
登记订座,方可乘机。由于王、赵、马不了解规定,又不
懂外语,造成无法登机。购机票和安排在斐济接站不属于
双方约定由我们提供的服务,再者,我们免费联系接站也
无约可违。
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关于“斐济商务/工作签证”
材料,是我所国际合作部内部工作资料、情况简介,不是
对外公开发行的宣传材料,仅供工作关系户参考,不是合
同的条款内容和对客户的承诺。更何况我们从未向原告提
供过任何“说明的文字材料”,现原告称现实与“和平”
的材料所述是两回事,无以为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请求法院对诉讼主体和管辖进行审查并驳回原
告的起诉。
两案中的原告的律师则认为:
一、原告曲、王与鸿儒公司的王某之间是一种委托代
理关系,王某只能是原告的代理人而不是原告与被告之间
的中间人。
二、和平新技术研究所提供的斐济概况介绍中既不含
任何“参考资料”性质的字样,也没有告之王某资料属参
考性质,且原告和王某都承认,他们是在充分信任介绍材
料的基础上才从事了办理签证这一行为,这种介绍是一种
保证,因此属于合同条款。
三、原告因被告的欺诈行为才采取了相应的民事行为,
应宣布本案中民事行为无效,由过错方即本案被告承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法庭上,双方既陈述了理由,又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各持一词,互不相让。
原告曲波要求被告返还其签证费20970元, 赔偿其在
京期间的食宿、交通等损失2200元。
原告王祥满要求被告返还其签证费15210元, 机票款
13900元,单程机票款5016元, 在斐济的食宿等损失1200
元(按每天80元人民币计算),在京的食宿、交通等损失
2200元,共37520元。
对于两名原告的要求,被告在表示不同意的同时还谈
道:公民因私出境合法,法人代办手续也合法,被告得到
了移民局的认可,为原告办理了合法有效的签证,原告所
述的斐济人的生活水平不高,只是一面之解。另外,原告
提供的护照有虚假手续,他们为了取得签证而伪造身份,
责任不在被告,故出国后找不到工作,责任亦与被告无关。
原告应当预见出国的风险,我们与王某的委托中不包括找
工作,代购机票中我方没有从中牟利,而且,机票至今有
效。
法庭在查明了本案的事实后还查明:和平新技术研究
所的经营范围中无劳务输出及代办签证的项目,也就是说,
和平新技术研究所代办签证的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
痛定思痛
日前,两名原告及被告接到了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判决中这样写道:
被告和平新技术研究所超越经营范围为他人代办签证
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故其因该行为而收取原告曲波、
王祥满的服务费应予返还,曲、王以出国挣钱而非商务考
察为目的,未经了解确切的相关情况及该所是否具备代办
签证的经营项目,即委托该所实施该行为,由此造成的经
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判决:扣除原告曲波、
王祥满因自己的过错所应承担的各种费用外,被告和平新
技术研究所一次性返还原告曲波人民币5070元,一次性返
还原告王祥满人民币479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原告曲波、王祥满分别状告和平新技术研究所
返还财产、赔偿案告一段落。但因此而引发的后果却令人
深思,在出国热的时候,请你冷静,三思而行,量力而为。
两案中的原告之一王祥满在法院审理中还滞留在斐济国,
背井离乡、举目无亲、生活艰辛,虽然终究会有结果,但
谁还想去走他的路呢? 田普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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