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太原2月23日电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
前对一起伪劣种子坑农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判定被告山西
农业大学实验农场向原告盂县上社镇上社村 404户农民赔
偿损失人民币621681元。
1995年12月, 原告上社村404户村民委托村党支部书
记侯秀元联系购买“农大60”玉米种。经人介绍,侯秀元
从山西农业大学实验农场农作站以每半公斤3元8角的价格
将3105公斤“农大60”玉米种买回。后来查明这批种子是
农作站收购的。
1996年春,上社村404户农民用这批 “农大60”玉米
种播种1500亩田地。到当年6月, 农民们发现玉米植株叶
子上冲,到7月又发现只出雄穗不出雌穗。7月20日,上社
村村委出面与山西农大实验场农作站站长王维治电话反映
了这一情况,之后村委又两次派人前往农作站,要求他们
派人实地察看,并赔偿损失。在农作站未作理会的情况下,
阳泉市农业局组织山西省和市县技术部门对这批种子质量
进行了鉴定,结果表明,这批种子根本不是农民们想要的
“农大60”玉米种。
1996年9月, 双方代表侯秀元与王维治曾分别代表双
方达成一项赔偿农户10万元的协议,但这一协议一直未能
执行。
1997年3月, 上社村村民委托律师再次与山西农大实
验场交涉赔偿事宜,又遭对方拒绝。 404户村民遂以一纸
诉状将山西农大实验场送上了被告席。经盂县人民法院一
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21681元。一审判决后,
被告不服,上诉至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阳泉市中级人
民法院再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
判决。 王建军 张开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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