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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的”受伤西安一乘客获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2月1日 16:35 广州日报

  本报西安电  陕西省西安市一女乘客屈某在乘坐出租
车时,被车内摆放的劣质打火机炸伤了眼睛。近日,经西
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屈某获得赔偿金15万余元。

  1998年4月19日上午10时许, 屈某在西安市碑林区乘
坐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返回住处。途中,司机张某放置在
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下方的气体打火机突然爆炸,使屈某左
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球内异物(非磁性)。事故发生后,
张某先期支付了医疗费6286元,后双方因赔偿未能达成一
致意见,屈某遂将张某及某出租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
两被告赔偿29.5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乘客乘出租车,双方已形成客运服务
法律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屈
某在出租车运营中人身受到的伤害,被告张某应承担违约
民事责任。同时,屈某受伤系被告服务过程中过错行为所
致,亦构成侵权赔偿责任。故屈某因此受到的损害,应由
出租车司机张某和某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倪建军、秦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