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在与否一直颇有争议的“网吧”,近日终于有了
一个说法。由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
全管理的通知》中,肯定了“网吧”对推动我国信息产业
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并对“网吧”的经营条件、营业执
照的发放做了明确的规定。
作为新生事物的“网吧”一经出现,即引起社会各界
的广泛关注,人们一方面感叹“网吧”为信息交流提供了
更快捷的途径,另一方面对有些经营者打着“网吧”的幌
子,经营含有赌博、淫秽等内容的电脑游戏,危害社会稳
定和青少年身心健康表示担忧,“网吧”经营也因此陷入
是否有存在必要的尴尬境地。
《通知》规定,申请经营“网吧”应具备五个条件:
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设施齐全;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
技术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
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
请经营“网吧”的单位,经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审核后,
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核和安
全检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
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网吧”,不得开业经营,
《通知》前已营业的“网吧”, 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补办有关手续。
《通知》还规定,“网吧”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
将“网吧”出租或转让。“网吧”还须对使用公共信息网
络的消费者进行必要的登记,违反者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罚。
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
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也
可以发展“网吧”。
该《通知》适用范围仅限于与公共信息网络联网的经
营性服务场所,不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性计算机服务场所
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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