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新洲人关注的“农民张烈堂在受审过程中发病猝死
身亡”一案,有了结果。12月23日,新洲县人民法院以滥
用职权罪,一审判处办理该案的新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
副大队长兼刑侦四队队长石一军有期徒刑二年。
新洲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昨日介绍了石一军一案的
案情。
今年5月14日, 被告人石一军在负责侦查一起盗窃耕
牛案件时,犯罪嫌疑人郑怀祥(已被判刑)供认曾与新洲
县旧街镇一张姓老头合伙盗过牛,并供认某牛行老板杜×
×知其下落。
石一军根据杜××的陈述, 于1998年5月16日决定去
团风县方高坪镇将张烈堂带回刑侦四队审查,并用电话的
方式向新洲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兼刑警大队队长方××(已
被撤职处理)汇报,称“郑怀祥的盗窃同伙已找到下落,
我们想找一下,但警力不够,请刑警大队派人协助。”
5月17日凌晨一时许, 石一军带领刑侦四队及县刑警
大队增派的共8名干警, 带郑怀祥及杜××分乘两辆警车,
到黄冈市团风县,通过该县方高坪镇派出所吕××,找到
该镇稻草村村民张烈堂的住所敲开门后,石一军出示警官
证,将张烈堂(66岁)带上警车,该刑侦四队民警刘恒当
即将张烈堂双手铐住。另一警车上的郑怀祥、杜××均指
认不错。 凌晨2时许,张烈堂被带到新洲县四合庄新洲县
刑侦四队驻地,被干警单手铐在窗台上。当日上午,石一
军决定对张烈堂继续盘问(留置)至5月18日凌晨2时。
5月18日上午, 石一军又决定对张烈堂延长盘问(留
置),并经主管刑侦的副局长方××批准,延长盘问(留
置)至5月19日凌晨2时。张烈堂被带到刑侦四队后,除吃
饭、讯问、上厕所外,其余时间均被单手或双手铐在住房
窗户的铁栏杆上,无法正常休息且拒绝饮食。
5月19日12时许, 因发现张烈堂情况异常,干警当即
打开手铐。石一军闻讯后赶至现场,对张烈堂进行人工呼
吸抢救,但张烈堂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石一军到
新洲县公安局向领导汇报了张烈堂的死亡事实经过,并重
新补办了对张烈堂继续盘问(留置)和延长盘问(留置)
手续,将时间分别填写为“5月17日14时至5月18日14时”
和“5月18日14时至5月19日14时”,延长盘问(留置)仍
由方××补签。
后来经法医鉴定,认定“张烈堂系属重度冠心病发作
而猝死”,而“张烈堂盗窃耕牛的犯罪嫌疑”,经新洲县
公安局侦查,确认没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和受害人家属指控石一军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向新洲县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石一军和辩护律师则认为他的办案符合人民
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张烈堂之死系自身疾病所致,属意外
事件,石一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在查清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石一军身为公安
刑事侦查人员,在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经办理
合法传唤手续,对被传唤人采用拘传的方式,并强行将被
传唤人带离其所在的市、县进行关押,且不在法定的期限
内结束传唤,对被传唤人长时间违规使用械具的行为不加
纠正,致使被传唤人无法正常休息,造成被传唤人重度冠
心病发作而猝死的后果。被告人石一军系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和
违反职权行使程序侦查刑事案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
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石一军当即向县公安
局有关领导陈述了案件事实及经过,其行为应该视为自首,
遂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石一军不服,表示将上诉。
陆昕 钱忠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