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 本报9月26日报道的中国奥林匹
克委员会诉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今天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予以判决。金味公司被判令立即停
止使用五环标志的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
中国奥委会 500万元赔偿金和原告为诉讼支付的55116.8
元费用,60日内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致歉声明,本案诉讼费
35010元由被告承担。
1979年国际奥委会通过决议恢复了中国奥委会在国际
奥委会的合法地位。《中国奥林匹克章程》规定,“经国
际奥委会批准,本会有权使用奥林匹克旗帜和奥林匹克徽
章,并根据国际奥委会指示,禁止任何第三者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土上使用上述标志”。
1993年10月,国际奥委会在中国商标局经登记注册而
获得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商标专用权。但1996年 8月,中
国奥委会发现金味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
金味营养麦片”和“美味即溶营养麦片”包装上印有奥林
匹克五环和与中国体育代表团相关的用语,遂将该公司告
上法庭。
经审理,金味公司从1996年初至1998年诉讼中都在其
生产销售的“金味”麦片产品包装上使用五环标志,并于
1996年11月为宣传产品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北
京西客站设立90平方米路牌户外广告 1年,该广告画宣传
产品上使用了五环标志。金味公司为此支付了54万元广告
费。同时还花费 20.587万元在北京有线电视台做广告,
宣传的产品上也使用了五环标志。
金味公司解释说,“经第26届世界奥运会中国体育代
表团经费征集委员会批准”其产品已“荣获第26届世界奥
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标志产品称号,并获许享用专利名称
使用权”。《标志使用许可证》上还印有奥林匹克五环标
志,但金味公司又称,目前已找不到该委员会。
法庭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获得了奥林
匹克五环标志的使用权,也不能证明其他单位许可其使用
该标志,故被告要求追加共同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金味公司还提出,五环标志的权利所有人是国际奥委
会,中国奥委会有何资格起诉金味公司侵权?对此,原告
出示了国际奥委会的授权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