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长期是影响我国建筑市场有序运转的一大
顽症。今年春节前,刚在去年被评为年度国家建筑工程质
量最高荣誉“鲁班奖”的上海东方国际广场项目也遭遇工
程款拖欠问题。据称,截至2 月上旬,承建该项目的南通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共被开发商拖欠4200 万元工程款,
其中拖欠的施工单位职工工资就达2500 万元。
上海东方国际广场由两幢28 层的 公寓楼和一幢26层
的连体办公楼及5 层裙房组成,总建筑面积12. 8 万平方
米,开发商为上海东方国际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由
上海邦和公司、上海申能房地产公司、上海大中房地产经
营公司、上海南兴实业公司等4 家企业投资组成。与国内
许多建筑工程款拖欠案例相同的是,东方国际广场完工后
发生严重的拖欠款问题,其产生的“前奏曲”是工程款垫
资。我国现行法律明确禁止工程建设由施工企业垫资,但
相当部分施工企业都存在主动或被动垫资的违法行为。拿
东方际国际广场项目来说,1995 年10 月开工后,开发商
最初根据 施工单位的 月报按时支付80 %的工程款,但到
了1997 年5 月后, 开发商提出由施工单位垫资的要求。
尽管开发商当时曾承诺工程竣工便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还
是使“鲁班奖”得奖工程项目也难逃工程款拖欠。
项目垫资与工程款拖欠,就似建筑市场上的连体“病
婴”,表面上看只是一种“三角债”现象,但由此带来的
隐患却是非常严重的。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使不少施工
企业错误地拿主动垫资建设当作竞争的法码;但更值得一
提的是,相当部分施工企业被动陷入垫资“火坑”时,往
往不情愿也不得不为之。开发商向南通二建提出垫资要求
时工程主体已完成,若停工势必给双方带来更大的经济损
失。为此,南通二建不惜自发集资1100 多万元,再加上
各方筹来的资金共5000 多万元,全部投进垫资的“火坑”
中。
施工企业被动垫资在建筑市场上数不胜数,由此反映
出一个问题:如何加强对业主行为的规范。有业内人士指
出,《建筑法》出台后,对承包商行为的规范作用十分明
显,但对建筑市场另一个主体的发包方的行为缺乏有力的
规范措施,难以遏止肢解工程、拖欠款、垫资等违规行为。
在有的业主看来,拖欠工程款只是一种“三角债”现
象,即使法院判了也不必急着还款。南通二建不是没有尝
试用法律途径解决拖欠款,但结果是开发商对法院的民事
调解书置若罔闻。 1998 年4 月,南通二建上诉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9 月法院发出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上海东
方国际广场发展公司在 9 月15 日前一次性归还工程余款
3030.7 万余元。然而,开发商对不按时执行法院调解行
为振振有词,一位负责人竟称,企业间的金融债务是正常
现象,业主若“死了”,施工单位也活不了,施工单位和
开发商应风雨同舟。
施工单位似乎总被业主牵着鼻子走。尽管法院已作出
限期还款的调解,但被告一方的态度仍十分强硬。
业主要求施工企业垫资究竟算不算是一种正常的企业
间金融债务现象呢?其实,工程款垫资不仅是现行法律所
禁止的,而且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业内人士指出,此种
非法融资行为至少有三大危害:一是严重干扰国家对建筑
市场的宏观调控,不少缺乏后续资金的“半拉子工程”由
此纷纷“出笼”;二是扰乱了金融秩序;三是给建筑施工
企业增加了新的经营风险。
铲除建筑市场中的垫资与拖欠款这对连体“怪胎”,
单纯依靠加强行政政策管理和执法力度是不够的,关键还
要对建筑市场体制进行改革。在前不久上海举行的《建筑
法》实施周年座谈会上,业内人士对此开出了“药方”。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洁称,解决工程款拖欠在国
外有担保制度的现成经验,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尚未明确
规定。同时,应提出一个“优先权”问题,国外建筑企业
有权在发包商破产后优先获得建筑处分后的所得款,而我
国却没有。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任陈仕中称,
引入保证担保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前,对施
工单位的付款必须提供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和第三方的反
担保;承建单位则申请相应的质量保证担保,以经济为纽
带约束双方行为。
看来,行政管理未必及得上体制约束,要想使“鲁班
奖”工程项目不为拖欠款所困扰,建筑市场的保证担保制
度还应尽早出台。据记者了解,建设部已将实施担保制度
列为即将进行的建设市场改革的重点之一。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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