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曾轰动全国的湖南常德市民陈伯顺喝三株口服
液导致死亡一案,近日终于水落石出。 3月31日,三株公
司负责人向此间新闻界出示了一份落款日期为 2月24日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和一份落款日期为3
月22日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这两份法
律文书认定:三株冤枉。
1996年底,湖南常德地区市民陈然之及家人向常德市
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称:陈然之之父陈伯顺(78岁),
因患老年性尿频,于当年6月3日购买了10瓶三株口服液,
服至第4瓶时身上起了红斑,服至第8瓶时全身溃烂。汉寿
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三株口服液高蛋白过敏症”。同
年9月3日,病人死亡。原告要求常德三株营销有限公司赔
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20万元。后又将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
司追加为第一被告,并将赔偿数额追加到300万元。
一年前的1998年3月31日, 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判定三株口服液为不合格制品,
判定三株口服液导致陈伯顺服用后死亡,三株公司应对损
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20万元,
诉讼费用84000多元由三株公司承担,并裁定没收三株公
司非法收入1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和原告均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湖南省高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现有
证据不能认定三株口服液质量不合格”,“现有证据不能
认定陈伯顺死亡与服三株口服液的因果关系”,“原审判
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因而决定:撤销原判决,
驳回陈然之等的诉讼请求。湖南省高院的《复议决定书》
则认定,三株公司乃经合法审批生产、销售产品,没有违
法获利,且人民法院行使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
依据,所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4月2日作出的《民
事制裁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据三株公司负责人称,三株公司为一审错判付出了沉
重代价。1997年4月,三株的月销售额达两亿元,而初审
宣判后的1998年4月,则降为仅数百万元,并导致10余万
工人下岗。记者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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