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0日, 我诉天津伊势丹厕所乱收费的官司
赢了。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约 2个小时的公开审理,
当庭宣判:
伊势丹商场内厕所收费,未经物价局审核批准,没有
收费许可证,并且伊势丹的商场内厕所是配套服务设施,
不在收费厕所范围内,其收费属于不合理收费,应当对所
收费用予以返还……
这个判决,意味着商场(甚至不止商场)内厕所收费
的违法行为的结束。仅仅伊势丹,今后每年便可以少收天
津消费者近10万元的入厕费。至于全国,可能这个判决,
将为广大消费者每年省下上亿元的入厕费用。但是作为本
案的当事人,我依然快乐不起来。
因为我不明白。
伊势丹自1993年开业至今, 一直在违法收取入厕费。
在1000万天津消费者的众目睽睽之下, 居然整整收了6年
之久,难道这期间天津就没有消费者对伊势丹的商场厕所
收费产生疑问? 我想不会,只不过没有人会为这2毛钱去
过多计较罢了。于是消费者的忍让,令伊势丹每年都有了
近10万元的非法收入。
《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同违法行为做斗争是每个
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公民享有权利也必须同时尽到义务。
责任和权利是对等的,你不负责任,怎么能让你享有权利
呢。
面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咬牙切齿。但是
许多消费者在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往往只会注意到
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不去想一想,同违法行为做斗争亦是
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辖区内的工商局、物价局等执法单位, 在这6年间可
以肯定均不止一次光顾过伊势丹商场。但是,消费者从来
没有听说那一家执法单位对伊势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
者打击。 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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