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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行政事业
单位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3月13日 17:46 北京晚报

    为规范北京市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对行政事业
单位预算外资金及银行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近日,市财
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联
合制定出台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
法》。

    《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的存款账户需经清理检查
资金账户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才视为合法,各单位只能
自主选择本市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未经确认,
各单位无论在银行是以基本账户还是以一般账户、专用账
户、临时账户名义开立的存款账户,均须清理撤消;对确
实需要在银行开立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须
报经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审核批准后,据以向银行申请开户;
有合法外汇收入的单位,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在经营
外汇业务的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相关的外汇账户;单位在银
行的存款账户因故需要转户或销户时,须将转户或销户的
原因、账户内容等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暂行办法》强调,凡违反规定,擅自开立存款账户
的单位,有关部门将按《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
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