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24日电 为制止部分地区在出售国有小型企业
时出现的错误倾向,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
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理解、正确贯彻
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
发,因地制宜,因企业制宜,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放开搞活
国有小型企业。要坚决制止名卖实送、半卖半送、逃废银
行债务、拖欠税款和规避安置职工的错误作法。国有小型
企业出售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操作。
通知规定,要严格控制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范围和数
量,不得出售社会公益性企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售
的企业。向国外(境外)购买者出售企业,要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出售企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实行人民政府逐级审批制度和应遵循的有关程序。
通知规定,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
效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
贷款购买该企业。企业出售前,应依法进行资产清查,未
经资产清查和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企业不得出售。对
出售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确认
出售价格。在出售国有小型企业过程中,要严格保护债权
人利益,依法落实各项债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通知强调,对出售后的企业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要加强对企业出售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程序和有关
规定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求非法收入、与购买者串通
、故意压价出售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
任或刑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出售工作
的组织领导,指定部门负责出售企业的组织、协调工作,
防止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和无人负责,不得以强迫命令、
压指标、定任务和规定时限等方式出售企业。邓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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