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投为何破产?
本报讯 (记者曾庆春,通讯员尹立中、张学军)昨
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下称广东国投)破产案新闻发布会,院长吕伯涛向境内
外19家新闻单位宣布:省高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裁定,宣告广东国投及其三
家全资子公司因不能清偿巨额到期境内外债务而进入破产
还债程序。
广东国投破产案是我国首宗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
也是全国法院迄今为止受理涉及财产金额最大的破产案件。
吕伯涛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广东国投是198
0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企业,1983年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
9年被国家主管机关确定为全国对外借款窗口。十几年来,
广东国投通过在国际上发行债券、贷款、担保、参股、投
资租赁等方式,兴办和支持了一批我省重点建设项目,为
广东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80年代末期,广东
国投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逐步从单一经营信托业务,发
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形成了一批如
广东国际大厦、江湾新城等优质资产。但是,由于广东国
投长期以来经营管理极其混乱,存在大量高息揽存、账外
经营、乱拆借、乱投资等违规经营活动,致使不能支付到
期巨额境内外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已于1998年10月6日决定关闭
广东国投,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
关闭清算。同年10月6日至9日,省高院根据广东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的申请,对拖欠广东国投巨额债务
的正本(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
措施,共冻结账户59个、查封财产约7亿元,以防止广
东国投财产的流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组三个月的清
算,初步查明:广东国投的资产总额为214·71亿元,
负债361·65亿元,资产负债率168·23%,资
不抵债146·94亿元。鉴于其财产状况非常严重,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原广东国投董事会决定由广
东国投及全资深圳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下称租赁公
司)和广信企业发展公司(下称广企公司)分别向法院提
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符合法律
吕伯涛说,本月11日,广东国投向省高院提出破
产申请;广企公司和租赁公司向广州中院提出破产申请;
深圳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破产申请。为此,省高院依法组
成了由5名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广州、深圳市中院亦
分别组成了合议庭。经审查,法院认为广东国投等四家企
业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
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决定立案受理,并分别在本报(详见昨日本
版)刊登《受理破产申请公告》。
1月15日下午,省高院、广州中院依照法律的规定,
召开了广东国投、广企公司、租赁公司职工大会,宣读破
产企业职工须知,要求广东国投原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法
定代表人、财会人员及主要业务经办人员,在破产案件审
理期间,不能解散;未经许可,不能离岗外出,要全力协
助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广东国投的二级公司及二级公司成
立的其他公司,要继续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确保国有资
产的安全。
广东国投破产案引起了境内外的普遍关注。吕伯涛在
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将作为一项重要审判任务,
精心审理,周密部署,严格依法办案,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案件
进入破产程序后,审理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清算组接管破
产企业,并确定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同时负责对其他三家
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指导、协调工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
中院将加强对破产清算组工作的指导,认真清算,监管好
各项破产财产,防止资产流失、积极追回破产企业对外债
权,依法开展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尽可能提高财产变
现率和受偿比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公平保护各方当
事人利益。审理法院分别于本月16日至18日间,向破
产企业全体职工发布通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不
得擅离岗位或自行逃避;停止清偿债务和办理清偿债务的
结算业务;委托清算组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并组织召开
债权人会议,确保整个破产工作依法进行。
第三,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对广东国投四
家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省政府已经批准了原广东国投的
员工分流方案。人民法院将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企业
破产法(试行)》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落实安置渠道,
通过各种途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
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
聘用清算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
和设备的维护费用,都列入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
拨付。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进行房改出售给个人的,
不列入破产财产。
第四,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分破产财产。按照《企业
破产法(试行)》第28条的规定,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
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
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及应由其
行使的其他财产权。但不包括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内属于
他人的财产以及在破产宣告前已依法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
破产财产经审理依法确认后,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37条的规定进行分配: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广东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
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
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
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
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
将不定期向社会通报审理进展情况。
曾庆春 尹立中 张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