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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http://www.sina.com.cn 1998年12月30日 22:56 人民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题: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了重
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
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为中国人
民银行的派出机构。9个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
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
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
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
分行,分别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
重庆营业管理部,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
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的管理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
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
管理部承担。

  新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
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二)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
财务工作。

  (三)管理辖区内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
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

  (四)对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金融风险进行分
析。

  (五)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进行管理。

  (六)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
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

  二、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所在地城市,共设立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作为中国人
民银行分行的派出机构。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是:中国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石家庄金融监管办事处、太原金融监管
办事处、呼和浩特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
行长春金融监管办事处、哈尔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分行杭州金融监管办事处、福州金融监管办事
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合肥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
民银行济南分行郑州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
分行南昌金融监管办事处、长沙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
民银行广州分行南宁金融监管办事处、海口金融监管办事
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贵阳金融监管办事处、昆明金
融监管办事处、拉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西安
分行兰州金融监管办事处、西宁金融监管办事处、银川金
融监管办事处、乌鲁木齐金融监管办事处。

  金融监管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分
行的授权,对所在省、自治区的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查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交办的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三、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会城市,共设立2
0个中心支行,它们是: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
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
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福
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
郑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
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人民
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人
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与中
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拉萨金融监管办事处合署办公);中
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
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除继续履行原市分行的职责外,
增加承担原省级分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
金融统计等业务中的管理汇总工作。具体为:负责汇总所
在省、自治区各项经济金融统计数据;管理所在地省级、
发行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国家金库省级分库业务;管理
所在地电子结算分中心业务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
中心支行与当地金融监管办事处都是分行的派出机构,相
互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四、原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大连市、宁波市、
厦门市、青岛市分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
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
市中心支行,其职责不变。

  五、原中国人民银行地级市(州、盟、区)分行,更
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市(州、盟、区)中心支行,其
职责不变。

  六、中国人民银行县(包括县级市、旗)支行保持现
状,职责不变。

  七、原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定的
金融监管规范性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批准发布实
行的,仍然有效;原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
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停止执行。以
原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和尚未履行完毕的协议等,中国
人民银行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继续履行,或由他们与
合同的签约方协商变更与解除。

  特此公告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