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Sina Ads.

   首页>财经> >新闻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
欧元启动后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http://www.sina.com.cn 1998年12月30日 02:24 人民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孙杰)国家外汇管理
局今天发出通知,就境内机构将欧元区11国原货币(欧币)
帐户转换为欧元帐户,保留欧币帐户并新开一个欧元帐户及
外债指标,以及外汇统计报表、欧元挂牌汇率等有关问题作
了规定和说明。

  外汇管理局的一位发言人说,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
了保证境内机构使用欧元顺利开展业务,方便企业经营。

  通知指出,境内机构申请将欧币帐户转换为欧元帐户,
或者保留原欧币帐户并新开欧元帐户,需要事先到外汇局办
理变更和备案手续。这样做既保证了现行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有助于外汇局全面了解欧元帐户开立及
使用情况,也体现了对过渡期内使用欧元不限制、不禁止的
原则。

  这位发言人强调说,开户单位到外汇局办理变更及备案
手续并不是审批,外汇局在接到开户单位的申请后,将尽快
予以办理,尽可能减少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必要的手续。

  通知还对保税区企业开立欧元帐户、其他各类外汇帐户
转为欧元帐户或新开欧元帐户作了说明。

  通知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借用外债项目,不论
批准的是何种可自由兑换货币,项目单位均可以在批文有效
期内筹措欧元。

  欧元启动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欧元对
人民币的挂牌汇价,取消原欧洲货币单位对人民币的挂牌汇
价。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制定人民币对欧元的挂牌汇价时,其
现汇买卖价的价差不得超过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