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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欧元区经贸往来可使用欧元

http://www.sina.com.cn 1998年12月29日 01:10 人民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孙杰)中国人民银行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在此间宣布:自1999年1月1日
起,我国金融机构、企业及个人在与欧元区11国的经贸、
金融等方面的往来中可以接受和使用欧元。

  1999年1月1日,欧元将在比利时、德国、西班牙、
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奥地利、葡萄牙、
芬兰等欧盟11国正式启动。为保证中国的金融机构及企业
使用欧元顺利开展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
定:自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3
年过渡期内,允许中国境内机构在现行外汇管理法律框架内,
自愿选择使用欧元、使用欧元区内原有货币、或同时使用欧
元和原有货币,并依照有关规定转换、开立和使用欧元外汇
帐户。

  据介绍,有关欧元启动后涉及外汇管理方面的具体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本着尽可能方便企业和个人、有关法规不做
大幅调整的原则,已于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境内机构遵照执
行。